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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环境保护局“三个强化”抓排污许可申请和核发工作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8日 16:52 来源:唐梅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45号令)《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第48号令)以及《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有色金属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公告》(省环保网站上已公布)的相关要求,楚雄州环境保护局结合本州实际情况,早部署,抓落实,为按时保质完成全州九县一市排污许可申请核发工作夯实基础。

强化认识,做好排查。以“企业自查、有核发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核、上级环保部门抽查指导”为主的三级质控体系,强化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和主体责任。通过前一阶段各县市环保部门摸底排查和宣传,提高各排污企业单位在思想上的重视,积极配合开展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工作,提高法律意识,确保申请单位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通过各县市环保部门努力,截止4月27日,全州排查统计上报各类工矿企业35家,核发范围内的企业25家,10家因停产或清算不在核发范围。

强化协作,形成合力。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衔接顺畅,形成合力。负责污染防治的科室要对大气、水、土污染防治内容进行审核;负责监测管理的科室要对自行监测方案进行审核;负责总量控制的科室要对总量相关内容进行审核,负责环评的科室要对与环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环境监察部门要对企业存在问题和改正措施要求进行审核,确保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要求从发证阶段就无缝衔接,便于发证后监管和落实。

强化监督,确保成效。结合2018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进度要求,制定执法计划,合理确定监管执法重点和检查频次,开展监管执法,督促持证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记录环境管理台账、编制执行报告、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对“无证排污”和“超证排污”企业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依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监管执法信息、无排污许可证和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排污单位名单,逐步形成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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