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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多措并举巩固提升排污许可全覆盖成效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6日 17:41 来源: 浏览次数: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巩固提升排污许可全覆盖成效工作方案〉的通知》,多措并举加快补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短板,巩固提升排污许可全覆盖工作成效。

“三查”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

(一)排污(登记)单位自检自查。重点自查排污许可证上的“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 “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排放口位置、数 量、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等登记事项与实际建设及运行情况的一致性。(二)县市分局核查,各县市分局组织对县市辖区内已核发的排污 许可证开展质量核查,对照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 范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重点核查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排污许可证中排放口类型、污染物种类、执行排放标准及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的准确性,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 录、执行报告以及信息公开等要求的规范性、完整性。(三)州级现场检查,州生态环境局组织对辖区内排污单位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比例不低于20%,其中,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造纸、 平板玻璃、钢铁、油气/液体化工仓储等重点行业排污单位全部覆盖。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登记事项与实际建设及运行情况一致性及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执行报告提交、台账记录、 信息公开等执行情况。

“三加快”推进问题整改

(一)加快落实自查、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按照“边自查、 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针对排污单位自查、县市核查、现场 检查发现和省级抽查反馈的问题,督促排污单位限期改正。各县市分局督促辖区内存在填报排污信息不完整或有误的登记单位,依法变更排污登记表;对检查中发现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尚未取得的,督促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尚未填报的,在202131日前填报排污登记表;认真梳理2020年下半年排污许可全覆盖“回头看” 中发现问题,对没有完成整改的迅速督促整改。州生态环境局及时下发州级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和省级抽查反馈问题清单,督促加快 整改落实。(二)加快推进特殊情形分类整改。对“不能达标排放类” 排污单位,要督促排污单位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未按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的,以及有改正规定的排 污单位,应督促其按期完成整改。(三)加快推动禁止核发类排污单位的分类处置可执法效能。严格按照《排 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定禁止核发情形,逐一梳理禁止核发情形适用是否正确、依据是否充分、支撑材料是否完备、备注信息是否准确全面。对位于禁止建设区域的排污单位,各县市分局协商当地发改、工信、自然资源、农业 农村、林草等部门,制定处置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对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各县市生态环境局应将排污单位名单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抄送有关经济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处置工作。开展“永久关闭类”、“长期停产类''标记准确性检查全面开展“永久关闭类"、“长期停产类" 标记准确性检查,发现标记情形与实际生产状况不符的、企业 恢复生产的,符合排污许可证审批条件的,及时督促排污单位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避免出现无证排污等情况。

“三要求”巩固提升排污许可全覆盖工作成效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各县市分局,州局机关各科 室、各直属单位切实提高站位,高度重视巩固提升排污许可全覆盖成效工作,加强组织,紧盯时间节点,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二)加强调度,及时通报各县市分局要加强工作调度, 按时限要求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州局将县市工作进展情况, 明确近期工作目标,提出工作要求,并以排污许可工作快报形式进行通报。各县市生态环境局每周五12时前将本周工作进展情况报州生态环境局。(三)依法履职,加快整改。各县市分局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各相关企业加快整改进度,高质量完成整改任务。要严格执法责任、对为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或违法排污的,要及时进行查收,全面巩固提升排污许可全覆盖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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