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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高新区云甸化工园区污水处理站建设项目通过审批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5-0612001
  • 2025-06-10 14:57:05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587 

雄高新区万豪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提出对楚雄高新区云甸化工园区污水处理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根据技术评估意见,你单位提交的《报告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总体意见。项目位于楚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甸片区,属新建项目总占地4391.9平方米,总投资2406.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2万元,占总投资的8.32%拟新建处理规模为1000立方米/天的污水处理站一座,主要建设格栅池、调节池、臭氧接触池、好氧池、缺氧池、MBR池、MBR产水池、回用水池、RO浓水池、MVR蒸发系统、污泥处理系统、在线监测房、设备配套用房、事故应急池等采用格栅+调节+臭氧催化氧化+A/O+MBR+紫外线消毒+RO反渗透+化学沉淀+离子吸附+MVR蒸发结晶处理工艺收集处理云甸化工园区废水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办理完结,你公司要深刻吸取教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项目于20241014取得《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为:2410-532303-99-01-426854项目实施可能对大气环境、水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和运行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有关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后续施工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通过洒水降尘和采用篷布覆盖等措施降低施工扬尘(粉尘)对环境空气的影响。项目运营期应加强恶臭气体的综合治理,各池体、罐体、叠螺机产生的恶臭污染物经采取全封闭收集和化学洗涤除臭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限值后通过115米高排气筒排放;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表4中二级标准,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标准限值。你单位要做好环保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确保周边环境保护自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要求。建议以各无组织排放源生产单元边界外延10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你单位应向当地人民政府、规划管理部门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卫生防护距离设置情况及现状,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再规划建设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点。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沉淀收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运行期臭氧接触池反冲洗水、MBR膜和RO膜反冲洗水、污泥浓缩池上清液、污泥脱水废水、碱洗塔和酸雾吸收器废水、循环水系统排水、化验分析废水均排入本项目污水处理系统处理;RO反渗透产生的浓水进入MVR蒸发系统处理,蒸发冷凝水排入工业回用水池中存储回用。生活污水排入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作为再生水回用不外排,待云甸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云甸污水处理厂处理。进入本项目的废水经格栅+调节+臭氧催化氧化+A/O+MBR+紫外线消毒处理后一部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GB/T25499-2010)中较严限值后排入绿化回用水池用于园区绿化灌溉道路浇洒,剩余部分经RO反渗透+化学沉淀+离子吸附+MVR蒸发结晶深度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后作为工业回用水回用不外排。你单位应在本项目进水总管处、工业回用水出口处、绿化回用水出口处分别设置1套在线监测设施,对进水浓度和出水浓度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进水浓度和出水浓度满足要求;要根据用水需求,合理调配水量,确保各用水环节水质满足相应标准要求;要厘清与各排污单位的责任,进入本项目处理的废水,应满足本项目处理工艺和处理能力要求;要加强与排污单位的沟通衔接,当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水对本项目处理能力造成冲击时,应及时通知排污单位进行调整。要加强运行期全站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营维护管理,确保各套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三)强化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运营期本项目东、南、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西厂界临园区主干道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分区存放、综合利用、分类处置措施施工期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土石方用于回填,不能回填的委托清运处置;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运至当地住建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点处置。运营期栅渣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污泥委托资质单位进行属性鉴别,若为危废则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并委托资质单位处置,若为一般固废则送至楚雄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项目处置废滤膜根据属性鉴别结果,若为危废则暂存于危废贮存库并委托资质单位处置,若为一般固废则定期外运处置或综合利用;结晶盐根据属性鉴别结果,若为危废则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并委托资质单位处置,若为一般固废则外售综合利用。废催化剂由供应商回收再利用;废离子交换树脂化验室分析废液化验废试剂废药剂包装袋/废紫外灯管在线监测装置产生的检测废液废矿物油收集后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处置。你单位应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和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置。若固废及危险废物处置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危废贮存库、事故应急池、柴油发电机房按照点防渗区进行设计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应标准;化粪池、格栅池、调节池、臭氧接触室、缺氧罐、好氧罐、MBR池、RO浓水池、MBR产水池、污泥浓缩池、母液池、膜车间、MVR蒸发系统、弱酸阳床、产水箱、化学软化沉淀器、绿化回用水池、工业回用水池、泵基础及相关污水收集处理池按照一般防渗区进行设计建设;风机房、臭氧制备间、在线监测间、其他设备配套房及厂区道路区域按照一般简单防渗进行建设。脱水机房建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类场标准,若污泥属性鉴别属于危险废物则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定期监测地下水质变化情况,视水质监测结果进一步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做好项目周边村庄供水保障,环评调查周围泉点和地下水无饮用功能,建设单位要做好供水保障,确保周边村庄饮水用供水安全。

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认真落实环保设施施工、运行、停运及拆除等期间的安全责任,及时消除环保设施安全隐患,确保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安全,加强环保设施停运、拆除期间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意识,杜绝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项目建成后应编制应急预案,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全面提升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时,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严控污染物扩散,并及时消除环境污染影响。

、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相衔接。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运行期污染物排放标准如需变更,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向我局提出申请。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氨气0.033/年、硫化氢0.0016/年、甲烷2.35/年、氯化氢0.0014/年。项目生产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率为100%

、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报告书》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5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