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核)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部令 第9号)、《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部令 第14号)、《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云环发〔2021〕2号)、《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规定》(云环发〔2022〕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的报告表审批,其中行政审批科负责非辐射类项目报告表审批,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科负责辐射类、光伏、风电和储能项目报告表的审批。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授权各县市分局承担非辐射类、光伏、风电和储能项目报告表接件、现场核查、受理、公示、审查、听证及行政许可决定书起草、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归档等具体工作。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审批权限的辐射类项目报告表授权各县市分局开展现场核查,本规定中辐射类项目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本)》核与辐射类别。
第三条报告表审批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公开公正、集体决策、便民高效、清正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对国家、省、州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国防科研生产项目,省、州重点项目,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报告表编制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提前指导,主动服务,加快审批。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向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申请报批报告表的,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应当在云南政务网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政务服务大厅(网址:http://zwfw.yn.gov.cn,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大厅)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行政许可申请表。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必须附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二)报告表。报告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行作出删除、遮盖等区分处理;
除前款规定材料外,建设单位还应当到各县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纸质版,以及光盘等移动电子存储材料一份:
(一)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一份。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必须附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二)报告表全本,一式二份。
(三)通过政务服务网提交的报告表对全本中不宜公开内容已作了删除、遮盖等区分处理的,需提供删除说明。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第六条各县市分局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依法进行形式审查: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即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允许建设单位当场补正。
第七条 经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或已补正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于接件当日将申请材料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一并送至各县市分局负责承担审查的股(科)室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如实填写《行政许可现场核查笔录》。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由县市分局于接件后的1个工作日内通知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
(一)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本)》且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没有明确要求开展环评文件编制的项目,依法不需要编制报告书(表)的,出具行政许可不受理告知书;需要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告知填报方式。
(二)根据国家、省、州分级审批管理相关规定,对不属于各分局接件受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辐射类报告表,应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的有关机关申请。
(三)报告表类别不符合生态环境部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本)》的,明显存在提高或降低评价级别的。
(四)报告表由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生态环境部信用平台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
(五)编制单位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报告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不是编制单位中的全职人员,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上编制单位诚信档案中无环评工程师或环评文件中编制主持人和编制人员不在该单位诚信档案中的。
(六)报告表粗制滥造,明显抄袭或存在重大遗漏、缺陷或制约因素的。
(七)对于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未按处罚要求整改到位的环评违法项目。
对具有(二)(三)(四)(五)(六)(七)项情形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八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出具接件通知单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规范性审查表》,并通知窗口工作人员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可根据申请人要求通过现场取件、邮寄、传真方式送达;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或者其他不适宜网上受理的,出具纸质《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现场取件。
第三章审查与审定
第九条各县市分局负责审批的股(科)室收到受理的报告表后,应当及时对报告表进行审查。需要开展技术评估的,由各分局负责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各县市分局也可通过股(科)室会审或召开集体审查会议对报告表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包括:
(一)报告表结论是否明确;
(二)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区划,是否符合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是否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是否符合自然保护地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四)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水污染物排放是否满足入河排污口的设置要求;
(五)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是否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六)报告表编制内容、编制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第十条 各县市分局受理报告表当日,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在各县市分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报告表基本情况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在受理公示和审查工作期间,公众反馈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由建设单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对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进行专题论证、听证。论证、听证结论作为报告表审批的依据。对因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单位职能需要征求意见的,应制作《行政许可征求意见函》送达相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征求意见。
在报告表受理后,经审查,对涉及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各县市分局还应对利害关系人出具《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告知书》和《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并同步告知建设单位和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各县市分局召开听证会的,依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有关规定执行。对利害关系人提出行政许可陈述申辩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许可陈述申辩笔录》。
第十二条报告表审查过程中,建设单位申请撤回报告表行政许可申请的,各县市分局可以终止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程序,并退回建设单位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需要存档的除外)。
第十三条报告表审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存在擅自开工建设、报告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负责审查的股(科)室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报告表报批时,建设项目存在的“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各县市分局窗口应当受理,并按程序开展审查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经审查通过的报告表,各县市分局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质量评分表》。并起草《行政许可内部审批表》《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经负责审批的股(科)室负责人、分局分管副局长、分局局长审核签字后附报告表通过楚雄州电子政务协同办公平台综合应用栏下内部邮件系统报送到楚雄州生态环境局(非辐射类项目报送行政审批科负责人,光伏、风电和储能项目报送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科负责人)。
对经审查不通过或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不予批准情形的报告表,由各县市分局起草《楚雄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意见,经负责审批的股(科)室负责人、分局分管副局长、分局局长审核签字后附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质量评分表》,非辐射类项目报送行政审批科,光伏、风电和储能项目报送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科。
各县市分局受理、审查及上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相关报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批准与公告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科或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科收到各县市分局报送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相关报件后,应于接件当日即报分管审批的分管副局长签批,次日组织州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心对各县市分局报件进行审查,对报告表编制质量符合技术导则及技术标准的,拟定审查意见报分管审批的副局长签批,分管审批的副局长应当在收到《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相关文书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签批,行政审批科或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科应于分管审批的副局长签发后当日将《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派驻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由派驻窗口工作人员加盖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后通过扫描、邮寄、快递等方式送各县市分局,由各县市分局送达建设单位,并填写《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服务质量及效率评分表》(建设单位填写)。
对经州生态环境局审查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由行政审批科或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科会同州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心将审查意见书面反馈各县市分局,在审批时限内能够补正或修改完善的,由各分局将审查意见反馈建设单位补正或修改完善;在审批时限内不能补正或修改完善的,由各分局起草《楚雄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过电子政务协同办公平台报行政审批科或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科。
第十六条收到各县市分局报送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相关报件后,由行政审批科或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科会同宣传法规与标准科和技术服务中心会审拟定审查意见后,报分管审批的副局长签批,行政审批科或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科应于分管审批的副局长签发后当日将《楚雄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派驻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由派驻窗口工作人员加盖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后通过扫描、邮寄、快递等方式送各县市分局,由各县市分局送达建设单位,填写《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服务质量及效率评分表》(建设单位填写),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七条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对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和报告表基本情况等信息,公开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同步告知建设单位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州生态环境局召开听证会的,依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审批科或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科在收到各县市分局报送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相关报件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八条各县市分局应当自收到《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楚雄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各县市分局门户网站、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依法告知建设单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公示结束后,由各县市分局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的股(科)室填报《行政许可办结报告》,并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
第十九条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期限,依法不超过30日,承诺12个工作日办结。对纳入州级以上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环评文件,可开辟绿色通道,在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下,可缩短审批时限。依法需要进行论证、听证、专家评审、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将县市分局报送的报告表审查质量及行政许可文书起草质量纳入对县市分局的考核,对报告表编制质量差仍通过审查并报件的、行政许可文书起草敷衍应付的给予通报。
第二十一条 各分局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经费由各分局自行承担,不得转嫁给建设单位和环评编制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本规定不相符合的,按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印发之日前各分局已受理的报告表,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中涉及国家、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新规定的,按国家、省新规定执行。涉及云南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及云南省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录入等相关工作的,仍按照本规定出台前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