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环罚字〔2025〕2号
禄丰妥安羊头山浩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6765566668
地址:云南省禄丰县妥安乡岭岗村委会
2024年8月29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一)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2024年8月28日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尾矿浮选设备(球磨机、浮选机、压滤机)在运行,有压滤尾矿产生并堆存于临时堆场,2024年8月29日现场检查时停产。经调查,你公司日处理500吨尾矿脱水布带压滤机于2023年10月安装完成,2024年8月开始调试,你公司未能提供新改扩建生产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七、有色金属采选业”—“091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中“全部(含新建或扩建的独立尾矿库)”,该项目为铜矿浮选,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
2024年8月26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在新桥杨家山砂石料场内堆有14.8吨污泥,该堆污泥来源为你公司的脱水尾矿,经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委托云南天倪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堆污泥取样检测,该尾矿渣属于一般固体废物。
2024年9月5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禄丰市妥安乡岭岗村滇中引水二期3标登噶弃渣场(以下简称“滇中引水二期弃渣场”)堆存的废渣确为你公司堆存的尾矿渣,经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委托云南坤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2处的尾矿渣进行取样检测,该尾矿渣属于一般固体废物。
你公司已于2024年12月10日前将擅自倾倒堆放的固体废物进行回收暂存处置,处置费用共计910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禄丰妥安羊头山浩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证明违法主体为禄丰妥安羊头山浩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2.2024年8月29日你公司提供的《年处理18万吨铜原矿浮选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证明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55万元。
3.2024年8月29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年处理18万吨铜原矿浮选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4.2024年9月5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提供的运输车辆记录、2024年9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9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禄丰妥安羊头山浩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将脱水尾矿运至滇中引水二期弃渣场堆放。
5.2024年8月29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牟定新桥杨家山砂石料场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4年9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牟定新桥杨家山砂石料场堆放的14.8吨污泥来源是你公司的脱水尾矿。2024年10月16日云南天倪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天倪环检字〔2024〕1494-1号)》证明牟定新桥杨家山砂石料场堆放的14.8吨污泥为一般固体废物。
6.2024年9月24日云南坤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坤发环检字〔2024〕-09056号)》证明你公司堆存的脱水尾矿以及运至滇中引水二期弃渣场堆放的部分均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7.2024年12月13日你公司提供的《尾矿清运协议》、运费收款记录、收据证明你公司对擅自倾倒堆放的固体废物处置费用为9100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4年12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4〕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对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申请对你公司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
经2025年1月3日现场复核,你公司未能提供滇中引水二期3标禄丰市妥安乡登噶弃渣场同意接纳公司尾矿的合法手续文件,在无合法手续情况下即将固废运输至该填埋场,无法证明你公司无主观故意。你公司委托驾驶员运输尾矿至滇中引水二期弃渣场,驾驶员将部分尾矿运输至牟定县杨家山砂厂内的情况属实;你公司未派专人对驾驶员的运输过程进行监督,未到滇中引水二期弃渣场核对暂存的尾矿数是否与运输出厂的尾矿数一致,对尾矿运输后续情况未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对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等因素,已作为修正因子纳入裁量。综上,我局决定不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行为危害和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环评文件类别:该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七、有色金属采选业:091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全部(含新建或扩建的独立尾矿库)”,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裁量等级5;建设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1;建设进程:调试阶段,裁量等级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该项目于2023年10月建设,2024年8月开始进行调试,目前已全部建设完成,裁量等级3;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你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禄丰妥安羊头山浩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铜原矿浮选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属于一般管控单元,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等级为0.1。
经裁量计算,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违法事实: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5;工业固体废物倾倒、堆放量:5吨以上,裁量等级5;工业固体废物类别: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你公司2022年8月30日至2024年8月29日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跨县级行政区域,裁量等级3。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禄丰妥安羊头山浩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铜原矿浮选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属于一般管控单元,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等级为0.1。
经裁量计算,对你公司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仟伍佰元整(¥105,5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