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4〕122号
元谋一达矿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4年9月4日提出的《云南省元谋县猛林沟铂钯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9月4日依法受理。经审查,根据技术评估意见,你单位提交的《报告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总体意见。项目位于元谋县平田乡华竹村委会猛林沟,建设性质为改建,总占地面积6.752公顷(利用原有占地2.9673公顷,新增占地3.7847公顷),项目总投资4590.7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28.9万元,占总投资的9.34%。生产规模年产铂钯矿10万吨,矿区面积1.8864平方千米,开采标高+1600米~+1200米。开采方式为露天+地下开采,其中浅部1600米~1500米为露天开采,采用浅孔凿岩爆破采矿方法,由上至下逐台阶开采;深部1500米~1200米为地下开采,采用平硐开拓、浅孔留矿法及分段凿岩阶段矿方法采矿。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开拓工程、工业场地、矿部、露天采场、排土场、原矿堆场、道路等。2021年取得《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元谋县猛林沟铂钯矿开采项目核准的批复》(云发改产业〔2021〕13号)。根据《报告书》及技术评估结论,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环境、声环境、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等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须严格按照《报告书》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你单位要严格遵守自然资源、水务、林草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落实自然资源、水务、林草及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规范、标准和要求。针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林地、水库和耕地等,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占用。应按照自然资源、水务、林草等部门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减少生态环境影响。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有关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环境敏感区。项目用地区域不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符合区域“三线一单”的管控要求(建议改为楚雄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矿区范围涉及元谋县、牟定县两县行政区域,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0.1168公顷。你公司承诺:“本项目不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建设任何工程,明确划定此区域为禁采区域,不进行开采”。
(二)生态环境影响。矿山开采对地表形态、地形地貌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由于项目区地下水水位较低,项目开采引起的地表沉陷不会造成地下水位出露,也不会造成积水区并引起土壤盐化;地表沉陷区范围内无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布,受影响的植被类型主要为干热河谷灌丛、干热河谷稀树灌木草丛,若塌陷造成地表植被遭到破坏,采取回填等补救恢复措施,可降低影响。露天采场实施边开采边恢复、开采结束及时恢复两种方案相结合,废石场实施边堆存、边恢复方案,按生产期4年、闭坑期2年的时序进度开展生态恢复工作,植被恢复总面积约31.9146公顷,土地复垦率达85%以上,三年后植被保存率达到85%以上。
(三)现存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小石门水库汞、总磷指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Ⅱ类标准限值,汞、总磷监测值达到Ⅳ类标准,水库功能为农灌、无饮用功能。项目周边土壤评价范围内现状检测点中重金属指标高于《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15618-2018)风险筛选值(未超过管制值)。勐岗河底泥镉监测值下游1000米处较上游增高。项目运行中大气、水污染物排放将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四、你单位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措施。要严格按照《元谋县猛林沟铂钯矿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植被恢复,对现有的2个排土场在复垦前先铺设1.5毫米厚的HDPE防渗膜,阻隔雨水进入排土场,待铺膜结束后再铺设200毫米厚的地表水导排层,排土场周边设置截洪沟拦截外部汇集雨水;对不利用的原露天采场进行植被恢复,减少采场淋滤水产生。定期开展小石门水库水质、勐岗河河道底泥、周边土壤环境及排土场淋滤水的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建成运行后周边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若土壤监测结果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15618-2018)管制值时,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确保土壤安全利用。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篷布遮盖、洒水降尘等措施降低扬尘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运营期原矿堆场设置顶棚和三面围挡,并采取洒水降尘措施,降低扬尘污染;露天采场和排土场采取洒水降尘,地下开采采取湿式凿岩、洒水降尘,物料运输堆存采取平整压实、篷布遮盖、厂房隔挡等措施减少无组织扬尘产生。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排放标准限值。你单位应以新建排土场、原矿堆场、露天采场、1490米回风井、1260米回风平巷边界外延5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住户,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议向当地人民政府、规划管理部门报告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再规划建设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临时沉淀池收集沉淀后,回用于施工用水及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运营期机修废水、食堂含油废水分别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同进入生活污水站(处理能力10立方米/天、工艺“AO生物处理+消毒”)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中绿化及道路洒水抑尘水质标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矿井废水(含矿井涌水、生产废水)、排土场淋滤水、露天采场淋滤水、工业场地初期雨水收集沉淀后经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处理能力292立方米/天、工艺“预调节+混凝沉淀+除铁过滤+消毒”)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中绿化及道路清扫用水(且氟化物<1.5毫克/升)标准后回用不外排。
(四)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运营期噪声源主要为露天采场机械设备、空压机、装载机、汽车运输、水泵等。环评预测,在采取噪声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厂界昼、夜间噪声贡献值均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分区存放、综合利用、分类处置措施,本项目新建排土场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中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要求进行建设。施工废土石方堆存于排土场内;建筑垃圾可利用部分回收利用,其余清运至排土场堆存。运营期废弃土石运至排土场堆放。化粪池和生活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定期清掏按照环卫部门要求处置,生活垃圾定期收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废水收集池(含排土场淋滤水收集池、露天采场淋滤水收集池、坑口废水收集池等)和生产废水处理站污泥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其进行属性鉴定,若鉴定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则运往新建排土场堆存,若鉴定为危险固体废物,则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工业场地初期雨水收集池污泥清掏后运往新建排土场堆存。机修废水隔油池油污、废机油、废润滑油、含油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于5平方米的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你单位应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和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置。若固废及危险废物处置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六)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采取分区防渗的措施预防地下水污染,废石场、危废暂存间、机修废水隔油池、矿部库房采取重点防渗措施;生产废水污水处理站、各种收集池、生活污水隔油池、化粪池、生活污水处理站、废水沉淀池、高位水池、原矿堆场采取一般防渗措施;生活区、运输道路、空压机房、配电室等采取简单防渗。在新建排土场上游、排土场拦渣坝下游30米处、1200米平硐口下游15米处设置3个跟踪监测井,定期对地下水进行跟踪监测,视水质监测结果进一步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七)加强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和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全面提升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八)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要求,加强对矿体开采导致的滑坡、地裂缝、塌陷等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对破坏和受沉陷影响的耕地、林地等采取恢复和补偿措施,减少对环境保护目标的不利影响。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五、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相衔接。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依法办理排污许可登记手续;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六、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科普宣传,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八、《报告书》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