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4〕120号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医医院:
你单位提出对《楚雄彝族自治州中医医院扩建2间DSA机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409-532300-04-01-354622)审批的申请我局已依法受理。经研究,提交的《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项目位于楚雄市鹿城西路327号楚雄彝族自治州中医医院门急诊医技楼4层,项目总投资1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9万元。拟在门急诊医技楼4层手术中心建设2间DSA机房及其配套功能用房。2间DSA机房内各新增1台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DSA),均为单管头设备,最大管电压均为150kV,最大管电流均为1250mA,使用时主束方向主要由下向上,该设备均属于Ⅱ类射线装置。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手术室设计满足《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中的防护要求,正常工况下,项目运行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对职业人员及公众照射的管理限值要求,建设单位具备对新增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DSA)的使用和管理能力。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控制措施后,本项目的运营从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角度是可行的。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内容、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辐射环境管理要求进行建设。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认真组织学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章,并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贯彻落实。
(二)严格执行《电离辐射防护与放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报告表》提出的电离辐射安全管理限值,确保职业照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控制在5mSv以内,公众照射年有效剂量控制在0.25mSv以内。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DSA机房辐射防护设施,DSA机房外醒目的位置应设立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工作警示灯和门灯连锁,并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辐射工作区域应按照《报告表》要求实行监督区和控制区管理,防止人员误照射。
(四)DSA安装调试期间,应加强辐射防护管理,关闭机房防护门,在机房门外设立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禁止无关人员靠近,对机房周边辐射水平同步开展监测,及时处置异常情况。
(五)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用品、个人剂量报警仪和辐射监测仪,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能够正常使用。职业人员工作时应佩戴个人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介入手术人员工作时应佩戴辐射防护用品,并定期对个人剂量及项目周边辐射环境水平进行检测、监测,以确保职业人员健康和辐射环境安全。
(六)完善和落实各项辐射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辐射安全培训。
(七)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规要求,依法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开展辐射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工作,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四、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防治污染措施发生变动的,应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依法开展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六、你单位收到批复15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请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请楚雄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6日
本决定一式六份,申请人一份,决定机关存二份,抄送三份。
抄送:楚雄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中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9月2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