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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武罚字〔2024〕6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4-0924019
  • 2024-09-13 14:35:54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楚环罚字〔20246

 

武定长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9MA6PURYY2K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狮山镇禄金村委会禄金庄村刘家山

法定代表人:朱雪蓉

武定长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24529,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未严格落实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及未验先投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养殖场未按环评报告中要求建设沼液收集池、处理后废水集水池及管网、粪便堆棚、危废暂存间等污染防治设施,同时,你公司养殖场于20226月底开始进行养殖,未进行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2024529日由你公司代理人提供的武定长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证明违法主体为武定长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024529武定长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公司部门经理询问笔录、《武定长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5万头生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环评批复(楚环许准〔202189号)复印件及公司提供的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该项目的未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及未验先投。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及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4723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武罚告字〔2024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2024731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对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免处罚。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同时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武罚告字〔20246号)及2024723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该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对你公司未严格落实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及未验先投的行为进行如下裁量计算:

裁量系数A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开工建设,但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3;排放污染物类型:不计入裁量;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裁量等级5;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裁量等级3;超过期限改正时间:1个月以上,裁量等级5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未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暂不计入;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中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0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武定长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武定县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等级为0.1

综上,经裁量计算,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仟元整(¥208,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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