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武罚字〔2024〕2号
阮兴:
阮兴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24年4月28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执法人员对你位于武定县大坪子工业园区东郊的选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实施了以下行为:
未批先建。现场检查时你选厂未生产,已建成配套彩钢瓦结构厂房一幢及相关配套生产设施,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2024年4月30日由你提供的阮兴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阮兴;2024年4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4月30日阮兴询问笔录证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询问笔录及选厂买卖合同,证明你选厂的实际投资额。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4年7月23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武罚告字〔2024〕2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收到《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武罚告字〔2024〕2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武罚告字〔2024〕2号)及2024年7月25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对你选厂未批先建的行为进行如下裁量计算:
裁量系数A: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裁量等级5;项目地点: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1;建设进程:调试阶段,裁量等级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2年以下(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2023年4月至2023年11月),裁量等级5;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未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暂不计入;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自然人,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自然人阮兴选厂位于武定县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等级为0.4。
综上,经裁量计算,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