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楚环南罚字〔2024〕3号
南华县惠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4MADBQUTGXD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斗山社区黄家山黄家队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鲁绍英
南华县惠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6月6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贮存煤炭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你公司煤炭储存中转库建设项目现场约堆存3200吨煤炭,露天堆存约2600吨,占地面积约90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南华县惠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身份证复印件;《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南环许准〔2024〕9号)复印件;《南华县惠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煤炭储存中转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物料进出情况登记表》部分复印件;2024年6月6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4年6月6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24年7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南罚告字〔2024〕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期限内你公司未要求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南罚告字〔2024〕3号)及2024年7月25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违法事实:未覆盖,裁量等级3;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裁量等级5;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对你公司下达《督促履行主体责任告知书》后,你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裁量等级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对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年)》,你公司属于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等级为0.4。
综上,经裁量计算,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