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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楚市罚字〔2024〕5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4-0924008
  • 2024-09-13 14:10:55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楚市罚字〔20245

 

楚雄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3974084682                                 

地址:楚雄市鹿城镇青龙河东100                             

法定代表人:张晓艳

楚雄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2441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

202441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人员按照采样规范,对楚雄市富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二期排口、总排口进行了监测。根据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执法监测报告(楚市环监字〔2024〕第021号),楚雄市富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水总排口氟化物均值4.12mg/L楚雄市富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二期污水排放口氟化物均值4.85mg/L二期污水排放口氟化物超过2.31mg/L排放限值109.96%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481日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字〔2024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2487日向我提交了听证申请,我局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4823日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上你公司主张你公司无环境违法的主观故意,污水处理厂原有的处理工艺存在问题,你公司已积极进行整改,且公司经营困难,申请免予处罚。

202493日现场核查,你公司环境违法问题已完成整改,水污染物达标排放。经我局审查,你公司不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针对你公司的整改情况,我局在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进行裁量时,已予以裁量改正态度裁量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裁量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

以上事实,有《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字〔20244号)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楚环楚市听通字〔20242、听证笔录、《楚雄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作出的处罚决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该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超标因子仅氟化物超标1个,裁量等级1排放去向或区域楚雄市富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进入青龙河,经青龙河流入龙川江,经查阅《云南省水功能区划》(2014年修订),由楚雄市青山嘴水库坝址至楚雄水文站流域属龙川江楚雄景观、农业用水区,全长12.9km,规划水平年水质目标为青龙河龙川江支流,水质目标不得低于龙川江。属于类水体,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目前楚雄市富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废水自动监控设备并未完成验收工作,还处于调试期间,其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测数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目前仅能根据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确定202441日超标,5天以下,裁量等级1废气类别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五条中关于不适用裁量因子的特殊情形,该裁量因子与废水超标排放行为无关,因此该项因子不纳入裁量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污染物超标倍数根据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202441日监测报告(楚市环监字〔2024〕第021号)结果显示,区污水总排口氟化物均值4.12mg/L楚雄市富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二期污水排放口氟化物均值4.85mg/L二期污水排放口氟化物超过2.31mg/L排放限值109.96%,属于超标100%以上200%以下,裁量等级4超总量:该公司在线监控数据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无法确定公司总量是否超出规定,因此,该项因子不纳入裁量日排放量(水)楚雄市富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在线监测系统尚未验收,在线监控设备得出的数据不能作为定案数据,因此,该项因子不纳入裁量。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1(含本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该项目建设于楚雄市区域内,属于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楚雄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有职工169人,2023年营业收入213711万元;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该公司应属其他未列明行业,属于中型企业裁量等级1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楚雄市富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位于楚雄市东升路西侧(富民庄甸工业园区富民片区外侧边缘),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查询,该项目涉及区域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取值0.4

综上,经裁量计算,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235,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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