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楚雄州第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042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贺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云南武定产业园区钛产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建议》(第042号)交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收到《关于解决云南武定产业园区钛产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建议》(第042号)后,州生态环境局认真研究,综合有关科室意见进行回复。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建议中反映的总量问题。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是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施,楚雄州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落实。根据《云南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四五”及2021年各州(市)生态环境有关指标计划的函》(云污防字〔2021〕38号),“十四五”期间楚雄州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量2230吨,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600吨,楚雄州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解到武定县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量178吨、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23 吨;《云南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各州(市)生态环境有关指标计划的通知》(云污防字〔2023〕64号)对“十四五”楚雄州减排指标进行调整,州级调整下达武定县“十四五”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量69吨、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13 吨。在各级各部门努力下,2021-2023年楚雄州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圆满完成。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评〔2021〕45号),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石化、煤化工、燃煤发电(含热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行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要明确污染物排放来源,所在区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上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等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不恶化。由于楚雄州工业减排项目较少,大部分县市甚至无减排项目上报,全州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任务基本上靠机动车自然淘汰量来完成(机动车淘汰形成的减排量无法用于新建项目污染物等量削减),各县市减排量存在难以满足本县市需求问题,且总量指标跨行政区域替代的,需要属地政府出具区域削减方案承诺,出让量需在当地减排任务完成量中进行扣减,各县市政府为保证减排考核完成,出让意愿不高,州级统筹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可替代量支撑不足。
三、关于建议内容的答复
建议提出“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以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有关要求为前提,项目建设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实现区域消减所需的可替代量由州级统筹安排,优先保障入园重大项目。解决各县、市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平衡及调配工作,加快和完善企业的各项审批进度。”我们的办理意见是:建议武定县一是统筹做好高钛渣类项目的布局和发展,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两高”项目的管理规定,新建项目必须采用新工艺,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最小化。二是认真落实减排政策措施,结合项目建设污染物替代需求做好全县污染物总量排查工作,编制全县污染物削减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推进企业治污减排,为高质量发展置换必要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州生态环境局将指导县市做好减排工作。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