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4〕93号
你单位报批的《姚安县远信200MW/400MWh独立共享储能电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401-532325-04-05-699730)收悉。经我局研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项目位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总用地面积29611m2(均为永久占地)。项目总投资6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5.8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拟新建装机规模为200MW/400MW·h的磷酸铁锂电池储能电站1座,储能区位于储能电站南侧,建设80个储能单元,每个储能单元包括1套单舱容量为2.5MW/5MW·h的电池预制舱,并通过1套PCS换流升压一体舱升压至35kV后接入35kV储能进线柜,储能单元采用预制舱型式户外布置,恒温恒湿设计,内置液冷系统;站内北部新建220kV升压站1座,主变容量为1×200MVA,拟新建2个220kV间隔;220kV配电装置采用GIS组合电器,户内布置;新建生活楼、辅助用房、公辅建筑等。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该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避开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生态敏感目标,符合当地生态环境规划和当地电网规划。项目实施可能对大气、生态、声环境和电磁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该工程须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建设全过程须满足《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1113-2020)相关要求。
三、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优化项目储能电站及升压站布局。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避让环境敏感区、环境敏感目标及环境保护目标。优化施工方案,减缓对当地生态环境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中的相关要求建设事故油池、贮油坑、危险废物暂存间,且事故油池和贮油坑容积须满足《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19)要求。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范围,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取土场、弃渣场、施工营地,认真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过程中对开挖土方应采取临时拦挡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施工和运输材料,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减小施工期声环境影响,确保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收集、沉砂、澄清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施工场地定期洒水、运输车辆采取篷布遮盖、露天存放材料采用防尘网遮盖等措施减小扬尘影响。施工过程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集中清运,妥善处理。
(三)加强运营期的环境管理。将环境保护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制订和贯彻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开展环境监测,确保储能电站及升压站工频电场、磁感应强度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标准要求,厂界昼、夜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相应功能区标准要求。规范雨污分流系统,加强对污水的收集和管理。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仅用于站内绿化,不得外排。工程产生的危险废物须收集贮存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并做好台账管理工作,转移过程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强化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宣传工作,使公众科学认识工频电磁场的环境影响。
(四)工程地点、性质、规模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变动的,应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项目编制了220kV升压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项篇章,不包括220kV升压站送出线路,待方案确定后请建设单位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及时办理送出线路相关环评手续。如项目建设和运行需要取得林业、土地等其他行政许可或办理相关手续的,须依法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
五、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和对人员的宣传教育,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报送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请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请楚雄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3日
本决定一式六份,申请人一份,决定机关存二份,抄送三份。
抄送:楚雄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云南绿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8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