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4〕90号
元谋县森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于2024年7月23日提出的《元谋县森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8月1日依法受理。经审查,根据技术评估意见,你单位提交的《报告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总体意见。项目位于元谋县姜驿乡泥嘎姑村,元谋县森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租用泥嘎姑村集体用地,用地范围属于矿产能源发展区,总占地面积35841.76平方米,涉及2个区域,1#厂区占地14644.04平方米、2#厂区占地21197.72平方米。项目总投资2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4.8万元。拟在现有已建设施的基础上改造建设1条干选生产线(1#厂)、3条水选生产线(2#厂)及1条免烧砖生产线(1#厂),设计规模为年处理固体废物17万吨,年产铁精矿4.2万吨、年产免烧砖1400万块。项目原料来源于元谋县宝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泥嘎姑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土石,废土石经破碎、筛分、初选、二次磁选后输送到2#厂区,经2级球磨、2级磁选、精矿脱水后外售。项目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楚雄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2021年11月22日取得元谋县发展和改革局《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103-532328-04-01-866954。项目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查处。项目实施可能对大气环境、声环境、地下水环境、地表水环境、土壤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你单位要严格遵守自然资源、林草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落实自然资源、林草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规范、标准和要求。涉及项目用地、林地等要严格按照自然资源、林草的要求依法办理完善相关手续,未取得占用许可前,不得占用相关区域。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等环境敏感区。你单位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有关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优化厂区布局和设计,对原料堆场、废料堆场、粉料堆场及精矿堆场地面进行硬化,建设三面围挡、顶棚等设施,规范厂区建设;生产车间、物料输送皮带和筛分设备等进行全封闭,减少粉尘排放。施工期采取洒水降尘、运输车辆覆盖篷布、施工物料定点堆存覆盖篷布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运营期1#厂区粗破车间破碎粉尘经密闭管道收集后由脉冲布袋除尘器(4套,其中2台颚式破碎机共用1套,每台反击式破碎机各配套1套)处理后经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初选车间粉尘经密闭管道收集后由1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磁选车间粉尘经密闭管道收集后由1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制砖车间水泥筒仓呼吸粉尘、搅拌机粉尘分别经配套建设的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呈无组织形式排放。项目运行期有组织排放粉尘执行《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5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粉尘执行《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7现有和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该项目须以1#厂边界外200米、2#厂边界外5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项目开工建设前,你单位应向当地政府、规划管理部门汇报卫生防护距离设置情况及现状,以避免项目建成后在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规划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你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外排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厂区实行雨污分流,选矿废水经循环沉淀池(184立方米)沉淀处理后返回选矿工序;制砖废水经沉淀池(5立方米)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砖坯养护工序;1#厂区、2#厂区分别建设1个容积为206立方米和298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初期雨水收集后用于洒水降尘及生产用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城市绿化、道路清扫等回用标准后,雨天暂存于清水池,晴天用于降尘、绿化,不外排。你单位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明确的分区防渗要求,运营过程中严格源头管控的同时还应加强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防止污染物跑、冒、滴、漏;合理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定期监测地下水质变化情况,视水质监测结果进一步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三)强化声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低声设备、减振隔声、夜间不施工、运输车辆减速慢行,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要求。运营期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生产车间,对产噪较大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和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严格控制项目原料来源,如原料来源发生变化,应当开展原料成分分析,并在变化前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不得掺杂或处置危险废物。施工期土石方全部用于回填、道路平整,建筑垃圾部分回收后外售,其余废砖和砂浆废渣运至城建部门指定地点堆放。运营期选矿废渣部分运至制砖区作为制砖原料生产免烧砖,剩余部分外售元谋娇扬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元谋县双龙新型综合建材厂制砖;废矿物油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生活垃圾经收集后运至附近垃圾收集点进行处置。你单位应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和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置。选矿废渣暂存后应及时综合利用,并依据综合利用量合理确定生产规模,若选矿废渣及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相衔接,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注明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按管理规定排放污染物。
五、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严格选矿厂场地遗留环境问题调查及整改措施,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报告书》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