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4〕87号
华能新能源(元谋)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华能元谋金河光伏电站(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项目代码:2201-532328-04-01-797594)收悉。该项目环评报告表于2022年6月29日取得我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楚环许准〔2022〕26号),后因你单位对设计进行优化调整,此次变更主要内容为:金河光伏电站项目规模及升压站位置较原环评发生变动,重新设计后新增地块导致新增的声环境敏感目标超过原数量的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和《输变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辐射﹝2016﹞84号)相关规定,该项目变更调整属于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该项目位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姜驿乡、物茂乡,总占地面积226.34hm2,其中永久占地3.82hm2,临时用地222.52hm2,项目总装机容量160MW,布置32个3.2MW的光伏方阵、23个2.5MW的光伏方阵,6个1.6MW的光伏方阵,其中金河片区20个方阵,阿洒姑片区31个方阵、物茂片区10个方阵。原金河光伏电站站址北移约380m,主变容量由1×160MVA变更为1×130MVA。金河、阿洒姑片区130MW电能经5回35kV集电线路接入金河110kV升压站;物茂片区30MW电能经1回35kV集电线路接入多竹菁220kV升压站,35kV集电线路总长度约为35.64km,共设置125座塔基。项目总投资90807.5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613.33万元。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该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项目用地范围未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该项目3处塔基占用省级公益林,永久占地面积约18m2,项目占用的公益林不属于《云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指南》中的I级保护林地,不占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草原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涉及重要湿地、基本草原等敏感区,符合当地生态环境规划和当地电网规划。项目实施可能对大气、生态、声环境和电磁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该工程须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建设全过程须满足《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1113-2020)相关要求。
三、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优化项目布局。光伏板、箱变、塔基布设须严格按照国家及云南省能源局相关规定和《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尽量远离居民、元谋土林州级自然保护区、元谋省级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环境敏感目标及环境保护目标。优化施工方案,减缓对当地生态环境和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要求建设事故油池、贮油坑、危险废物暂存间,且事故油池和贮油坑容积须满足《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19)要求。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范围,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取土场、弃渣场、施工营地,认真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光伏组件严格执行最低沿高于地面2.5m要求,施工过程中对开挖土方应采取临时拦挡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施工和运输材料,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减小施工期声环境影响,确保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收集、沉砂、澄清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施工场地定期洒水、运输车辆采取篷布遮盖、露天存放材料采用防尘网遮盖等措施减小扬尘影响。施工过程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集中清运,妥善处理。严禁随意砍伐林木破坏植被,禁止捕杀野生动物。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扰动区域及临时占地区域进行生态恢复。
(三)加强运营期的环境管理。将环境保护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制订和贯彻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开展环境监测,升压站及光伏场区工频电场、磁感应强度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标准要求,合理布局项目光伏区逆变器及箱式变压器,远离厂界周边环境保护目标,确保升压站厂界昼、夜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功能区限值要求,声环境保护目标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906—2008)相应功能区限值要求。规范升压站雨污分流系统,加强对污水的收集和管理。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仅用于站内绿化,不得外排。太阳能电池组件的清洁废水仅用于植被恢复补充水,不得排入附近水体。加强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废变压器油、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应设置危废暂存间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并做好台账管理工作,转移过程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强化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宣传工作,使公众科学认识工频电磁场的环境影响。
(四)工程地点、性质、规模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变动的,应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本项目不包括110kV升压站送出线路,待方案确定后请建设单位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及时办理送出线路相关环评手续。如项目建设和运行需要取得林业、土地等其他行政许可或办理相关手续的,须依法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
五、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和对人员的宣传教育,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报送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请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请楚雄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8日
本决定一式六份,申请人一份,决定机关存二份,抄送三份。
抄送:楚雄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云南纳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8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