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楚环永罚字〔2024〕2号
云南标榜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MA6PK6GF0A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莲池乡莲池村委会甸心组27号
法定代表人:田青
云南标榜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24年3月13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3月13日你公司正常营业,物料堆场内大量水洗砂、碎石露天堆放,场地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13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3月13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3月13日现场照片和说明1份、云南标榜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云南标榜商贸有限公司法人及统计员身份证复印件2份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 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 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申述申辩、听证情况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5日向云南标榜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永罚告字〔2024〕2号),告知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期限内该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对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如下裁量计算:
裁量系数A:违法事实:违法事实:未设置围挡或未覆盖,裁量等级3;项目地点: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裁量等级3;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裁量等级5;环境违法行为次数: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失,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违法行为发生在优先管控单元内,裁量系数0.7。
综上,经裁量计算,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