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楚环大罚字〔2024〕1号
大姚县鑫源新型墙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65798183459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金碧镇胡屯村委会狠虎冲
法定代表人:薛向东
大姚县鑫源新型墙材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4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内物料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控扬尘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厂区东北角露天堆存约1万立方米左右生产所用粘土矿,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环保措施,厂区地面、路面扬尘污染严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2024年4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现场负责人李青峰、法定代表人薛向东、粘土矿拉运负责人蒋进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现场照片4张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大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大罚告字〔2024〕1号)及2024年5月3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违法事实:根据现场检查和询问笔录,该公司露天堆放制砖原料粘土,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属于未采取措施,裁量等级为5;项目地点:根据《大姚县“十四五”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大姚县县城区、乡镇驻地、郊区、农村及工业区划分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区,该公司属于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区,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根据现场检查和询问笔录,该公司露天堆放的制砖原料粘土从3月10日至调查之日,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裁量等级为3。环境违法次数:该公司2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此次环境违法行为引发的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你公司被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你公司采取覆盖、洒水降尘等方式进行处置,但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属于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经济承受度:对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你公司2023年全年营业收入为301.140527万元,从业人员为17人,属于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你公司属于一般管控单元,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等级为0.1。
综上,经裁量计算,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缴款凭据第一联到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