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楚环罚字〔2024〕2号
元谋铁建石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MA6K4D628F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物茂乡多克村
法定代表人:王波
元谋铁建石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4月3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厂区内物料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控扬尘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场区堆存有大量成品砂和石粉。大部分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
你公司2023年新建一条砂石破碎(洗砂)生产线,2023年6月开始建设,2023年12月完成建设,项目投资额为217万元,至检查时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应当编制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2024年4月3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查)照片8张;2024年4月3日对王舰、昌世华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共2份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4〕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4〕2号)及2024年5月17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涉嫌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违法事实:该采石场对部分石粉用遮阳网覆盖,砂子喷洒絮凝剂和水,但未进行密闭或遮盖,属于落实部分措施,裁量等级3;项目地点:项目所在区域属于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无法确定该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不计入;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你公司两年内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过其他行政处罚,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暂不计入;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暂不计入;经济承受度:对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你公司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1。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元谋铁建石业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一般管控单元,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等级为0.1。
经裁量计算,对你公司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二)涉嫌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环评文件类别:该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3;项目地点:该项目位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物茂乡多克村,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1;建设进程:该项目2023年12月建成,经过3天调试后停产,因此该项目在调试阶段,裁量等级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该项目于2023年6月进场施工,至2023年12月完成建设,违法行为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你公司两年内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过其他行政处罚,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暂不计入;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暂不计入;经济承受度:对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你公司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1。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元谋铁建石业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一般管控单元,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等级为0.1。
经裁量计算,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
综上,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42,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