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4〕80号
禄丰市天圆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4年7月11日提出的《禄丰市钛尾矿高效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7月12日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根据技术评估意见,你单位提交的《报告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总体意见。项目位于禄丰市仁兴镇革里村委会,属新建项目。项目总投资5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5.4万元,建设一条950吨/天钛尾矿综合回收利用生产线,达产后实现钛精矿8550吨/年(品位47.42%),铁精矿2850吨/年(品位42.37%)的生产规模。项目采用“磁选+重选”的联合选矿工艺,通过尾矿分级—一次磁选—一次重选—二次磁选—磁选+重选—微粒选矿—压滤脱水,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项目于2023年8月17日取得了禄丰市发展和改革局确认的《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308-532331-04-01-584639。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依法查处。项目选址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项目实施可能对大气环境、声环境、地下水环境、土壤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报告书》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有关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洒水降尘、施工场地物料覆盖、开挖场地设置挡墙等措施减小对周边环境影响。运营期对精矿池设置篷布覆盖和三面围挡、配套洒水设备,减少扬尘产生;厂内道路运输扬尘采取定期洒水降尘,降低装卸高度,尾矿临时堆场采用篷布覆盖的措施减少扬尘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从屋顶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厂界无组织粉尘执行《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8-2010)及修改单中表6标准限值及监控位置的要求。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绿化、洒水降尘,不外排。运营期精矿、尾矿浓密溢流水、尾矿脱水废水收集后泵回至高位回水池循环使用;地面冲洗废水经废水收集池收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铁精矿、钛精矿池渗出水经收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厂区事故废水通过管道排入大荞地尾矿库,经沉淀后回用。尾矿临时堆场采取雨污分流,淋滤水经收集池收集后用于堆场非雨天洒水降尘。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处理后,回用于堆场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通过化粪池、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用水标准后,回用于选厂绿化和道路降尘洒水,不外排。你单位应进一步加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完善废水的回用及极端天气条件下废水事故排放的预防与控制措施,确保运营过程中生产废水不外排。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要进一步优化防渗设计,对于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要严格按相关防渗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分区防渗,按照《报告书》要求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定期对地下水水质进行跟踪监测,根据水质监测结果进一步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如发现地下水出现超标,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积极采取防渗等措施,确保地下水环境安全。
(三)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各预测点昼、夜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的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运营期固体废物为选矿尾矿、生活垃圾、废矿物油及其沾染物。磁选产出的尾矿排入武定键丰经贸有限公司大荞地尾矿库堆存;非磁选产出的尾矿排入尾矿干排系统,脱水处理后暂存于尾矿临时堆场,委托附近企业综合利用。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沾染物,分类分区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清运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项目须对产生的尾矿开展放射性监测和属性鉴别,根据鉴别结果按要求规范处置,确保项目产生固体废物能够全部安全处置。若固废及危险废物处置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其他保护措施及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尾矿依托大荞地尾矿库堆存,必须厘清与大荞地钛选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确保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尾矿能够全部妥善处置,并降低环境污染风险;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培训与演练,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从源头防范环境风险事件的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报告书》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市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