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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富民庄甸片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批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3-1103001
  • 2023-11-03 16:14:22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3121

楚雄同振工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单位 20231018提出对楚雄市富民庄甸片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31018日依法受理。经审查,根据技术评估意见,你单位提交的《报告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总体意见。项目位于楚雄市庄甸社区东升路以东沙溪路以南,属新建项目占地59661.01平方米总投资41052.1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45.5万元。拟新建污水处理厂一座,建成后实现60000立方米/天的处理规模。项目土建工程、污水主管网按照60000立方米/天的处理规模一次建成,其余工程分两期建设,一期处理规模30000立方米/天,主要建设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调节池、事故池、水解酸化池、A2/O生化池、臭氧催化氧化池、紫外消毒渠及巴氏计量槽、贮泥池、污泥脱水车间、加药间、鼓风机房及配电间、综合楼等设施,采用预处理+气浮+水解酸化+改良A2O+高效混凝沉淀+反硝化+臭氧催化氧化+紫外消毒工艺,尾水经排水管道排入龙川江。本次评价不包括二期建设内容,二期项目开工建设前须办理完善环评手续。项目于2023714取得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为:2307-532303-99-01-765542。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水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和运行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有关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废气管理,通过洒水降尘和采用篷布覆盖等措施降低施工扬尘(粉尘)对环境空气的影响;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等对当地环境的影响项目运营期应加强恶臭气体的综合治理,在各类池体周围设置绿化防护带,减轻项目产生的恶臭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粗格栅井、细格栅井、气浮池、事故及调节池、水解酸化池、A2O反应池、高效沉淀池、反硝化深床滤池、除臭生物滤池、贮泥池等池体和污泥脱水车间进行密闭,恶臭气体经收集后通过生物滤池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限值后经15排气筒排放。无组织废气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表4中二级标准。项目以各无组织排放源生产单元边界外延5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你单位应向当地人民政府、规划管理部门汇报卫生防护距离设置情况及现状,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再规划建设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点。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沉淀收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运行期因龙川江水环境功能目标为经环评预测,目前外排尾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已不能满足龙川江水质稳定达到类水要求。为满足龙川江水环境功能目标及龙川江西观桥国控断面稳定达到类水质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中外排尾水已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水标准设计,外排尾水执行以下特别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30毫克/升、五日生化需氧量6毫克/氨氮1.5毫克/升、总磷0.3毫克/升、氟化物1.5毫克/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3毫克/、总氮12毫克/悬浮物10毫克/升,其余指标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限值。若后期经实施区域削减方案或采取相关措施置换出环境容量后,经论证,可结合龙川江水环境功能目标和水环境安全余量要求,科学调整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但不得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限值。污水处理设施进出口须安装水质连续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单位应加强日常运营维护管理,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废水禁止外排。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各污染防渗分区的要求,运营过程中加强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杜绝非正常排放,并定期对地下水水质进行跟踪监测,以掌握厂区及周围地下水水质动态变化。

(三)强化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制定合理可行的管理制度。固体废物做到分区存放,分类处置。施工期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土石方用于回填,不能回填的委托清运处置;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剩余部分运至当地城建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点处置。运营期固废主要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砂、污泥、生活垃圾、废机油、废紫外灯管、检验废液等。栅渣沉砂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污泥委托资质单位进行属性鉴别,若为危废则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并委托资质单位处置,若为一般固废则送至楚雄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废机油、废紫外灯管及在线监测废液等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你单位应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和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置。若固废及危险废物处置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五)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危废暂存间采取相应防渗措施,周围设置围堰;加强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定期巡检、保养、维修,消除事故隐患,降低环境风险;规范设置事故应急池,事故废水排入应急池,处理满足要求后再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

四、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相衔接。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运行期污染物排放标准如需变更,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向我局提出申请。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废水10937422.5立方米/年,化学需氧量328.12/氨氮16.41/年;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率为100%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报告书》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3113

 

本决定一式份,申请人一份,决定机关存份,抄送份。

抄送:楚雄市人民政府,楚雄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云南涔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楚雄州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心。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11 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