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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州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6号建议的答复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3-1017010
  • 2023-09-25 10:02:06

对州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6号建议的

  

 

滕少顺代表:

您在楚雄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出台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建议,由州生态环境局主办,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工作现状

现阶段国家和省级层面在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面还未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目前国家出台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主要适用于规模以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我单位也方查询了解,目前尚未有省、州市制定规范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活动的法律、法规部分地区制定了一些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指导意见或技术指南,通过强化规模以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与服务,减少粪污直排造成环境污染,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积极探索立法实践。单位将会同农业农村相关部门,积极探索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立法监管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加快推进立法工作,制定适宜我州实际的地方法规鉴于实际工作中,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指导、监管的需要,我们将会同州农业农村局积极研究,结合实际监督、管理需要,提出制定一些农村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动我州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二)强化监管引导规范州生态环境局将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每年开展不定期联合帮扶督导,对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配套土地消纳监测评估等进行指导,引导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积极学习借鉴规模以上养殖企业的做法和经验,因地制宜,主动作为,在最低限度减缓对养殖户周边村民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规范其粪污还田行为。指导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借鉴、学习、推广规模以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三)重视部门协调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将发挥牵头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责任,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开展指导督促,指导县、乡政府以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清洁行动为抓手,妥善引导和规范规模以下的畜禽养殖散户养殖行为,减少粪污乱堆乱放等不当行为引发的环境污染。督促各地充分利用村规民约等村民自制手段约束和管控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对极端情况要积极支持被侵权人向法院申请相邻权保护。多渠道、多办法解决规模以下的畜禽养殖法律法规标准缺失造成的工作真空问题。

感谢您对我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3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