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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楚市罚字〔2023〕7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3-0808016
  • 2023-08-08 15:15:18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楚市罚字〔2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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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凯域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宇泽晶科输变电工程110kV苍科回项目)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23423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宇泽晶科输变电工程110kV苍科回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 

宇泽晶科输变电工程110kV苍科回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云南凯域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宇泽晶科输变电工程110kV苍科回项目自202012月投入使用,至2023423日现场检查时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 

你作为宇泽晶科输变电工程110kV苍科回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对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验收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3619日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字〔20235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字〔20235号)、楚雄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壹仟元整(¥111,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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