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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罚字〔2023〕2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3-0808004
  • 2023-08-08 15:10:18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罚字〔20232

 

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329015178506M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静城路78

法定代表人:李智成

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23131日,我局对武定县污水处理厂进行调查,发现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实施的武定县污水处理厂扩容提标工程于20215月动工,20219月完工,202110月正式进水投用。该工程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调试时间超过一年未完成配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说明、调查询问笔录及其他相关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202342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确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31)及《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你单位于2023423日向楚雄州生态环境局递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书》,请求减轻处罚。2023523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内容进行复核。

你单位于2023425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并于2023512日提出延期听证申请。我局依法予以受理,于2023531日在楚雄州生态环境局三楼会议室举行了听证会,你单位在听证会上提交武环许准202022号行政许可决定书,因提交新证据,听证会中止,2023626日恢复听证会

经过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及听证会议的审查,认为你单位的主张意见部分有理,予以部分采纳,具体如下:

1.针对你单位于2023531日听证会提交的武环许准202022号行政许可决定书,我局下达了《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你单位在2023612日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截听证会召开时以及听证会上,你单位仍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且楚雄州发改委于2020825日对武定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工程作出批复,而你单位提交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于2020323日就作出行政许可,时间逻辑错误,因此对武环许准202022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认可。

2.案件调查人员根据复核情况和听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情节重新核查裁量因子,对项目建设阶段、改正态度、补救措施纳入裁量因子并重新裁量处罚金额。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陆拾肆万陆仟整(¥646,000.00,其中:武定县污水处理厂扩容提标工程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即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处罚款叁拾柒万陆仟元整(¥376,000.00);武定县污水处理厂扩容提标工程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运行的违法行为处罚款贰拾柒万元整(¥270,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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