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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大罚字〔2023〕4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3-0807012
  • 2023-08-07 18:06:00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大罚字20234

大姚县红河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6592034238J

地址大姚县赵家店镇黄羊岭村委会中村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武昌

大姚县红河养殖有限公司私设排污暗管向小坝塘排放养殖污水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116日—2022112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

你公司化粪池下方地下埋设有一根110塑料排污暗管通于养殖场外的小坝塘,通于小坝塘的排污暗管口有排放污水痕迹,小坝塘内积存的污水呈黑色,散发出恶臭味。

2022116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小坝塘内的存储的污水进行了现场采样监测,监测结果(大环监字【2022】第29号)如下:下游水沟(化粪池下游外排口水沟)内检测值分别为COD1670mg/L、氨氮416mg/L、总磷22.6mg/L;排污塘(小坝塘)内的检测值分别为COD2230mg/L、氨氮184mg/L、总磷13.2mg/L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监测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3525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大罚告字20233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提出了听证申请,我局依法予以受理,2023615日组织召开听证会

经过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及听证会议的审查,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主张意见不予采纳,具体如下: 

1.“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行为属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从轻、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的情况 

2.本案的拟处罚金额是严格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裁量因子和计算规则作出的

 3.对行政复议中提出的取样程序违法是由于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未完全调取证据材料造成的误解,目前采样记录等原始材料已存入卷宗,取样程序合法。张永忠、张朝雄作为工作人员配合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指认、接受调查询问符合法律依据,程序合法。

以上事实,有2023525《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大罚告字202332023619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楚环听报字202304等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你公司私设暗管向小坝塘排放养殖污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裁量如下:

你公司私设暗管向小坝塘排放养殖污水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正常生产时不通过污处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裁量等级5;两年内违法行为次数(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内,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发生后,你公司积极进行整改,已改正违法行为,属于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在调查取证阶段,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你公司积极清收排到小坝塘内的养殖废水,封堵设置在地下的排污暗管,属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你公司从业人员少于10人,属于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

综合以上情节,经裁量计算,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肆拾壹万伍仟元整(¥415,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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