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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永罚字〔2023〕2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3-0807010
  • 2023-08-07 18:01:06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楚环罚字〔20232

永仁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MA6P8MQY87

法定代表人:吴峻

地址:永仁县永定镇永定河东路永定老街三期19

永仁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未批先建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

2023425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永仁县供气管道连接工程(调压站)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

公司的永仁县供气管道连接工程(调压站)项目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的情况下开工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书证资料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3612日送达了《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罚告字〔20232号),告知公司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确告知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玖万柒仟元(¥97,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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