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楚雄州进一步
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分局: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云环发〔2022〕26号)要求,强化重金属减排等重点工作,有效防控涉重金属环境风险,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了《楚雄州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楚雄州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云环发〔2022〕26号)要求,强化重金属减排等重点工作,有效防控涉重金属环境风险,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控重金属环境风险为目标,以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为抓手,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有效管控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
二、防控重点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砷、铊和锑,并对铅、汞、镉、铬和砷五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实施总量控制。
重点行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
锑和汞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铬盐制造、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等6个行业。
重点区域。依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状况、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风险防控需求,全州有3个县(市)划定为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分别为楚雄市、禄丰市、牟定县。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20年下降4%。重点行业绿色发展水平较快提升,重金属环境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推进治理一批突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
到2035年,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防控制度和长效机制,重金属污染治理能力、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和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重金属环境风险得到全面有效管控。
四、工作任务
(一)分类管理,完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
1.完善全口径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生态环境部每年动态调整各省(市、区)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以下简称“全口径清单”),及时将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查缺补漏发现的其他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以及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企业(新增需纳入的重点行业)纳入全口径清单。纳入全口径清单企业信息先由县(市)生态环境分局统一报送至州生态环境局审核后,再由州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进行报送审核,最终由省生态环境厅向生态环境部进行申请全口径清单增补。已关闭的全口径清单企业应按相同程序及时申请调出,同时按有关要求做好后续环境风险管控和污染治理工作。动态更新的全口径清单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上公布。梳理排查以重点行业企业为主的开发区(包括聚集区),建立涉重金属开发区清单。依法将重点行业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牵头单位:土壤生态环境科、行政审批科;配合单位:环境科学研究所)
2.实施重金属污染物减排分类管理。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下达我州的减排目标任务,以及楚雄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基数,生产工艺和治污设施提升空间,低端低效产能占比等减排潜力,实施区域差别化减排目标。分解确定我州减排目标任务为:第一档(楚雄市)2022年6%、2023年8%、2024年10%、2025年10%减排目标;第二档(禄丰市、姚安县)2022年4%、2023年4%、2024年6%、2025年8%减排目标;第三档(大姚县、牟定县、武定县)2022年3%、2023年3%、2024年3%、2025年4%减排目标;第四档(永仁县、元谋县、南华县)十四五期间维持不变;第五档(双柏县)十四五期间不新增。各分局应进一步摸排企业情况,挖掘减排潜力,以结构优化调整、升级改造和深度治理为主要手段,将减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推动实施一批重金属减排工程,确保完成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土壤生态环境科;配合单位:环境科学研究所)
3.推行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依法将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于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将重点行业减排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落实到排污许可证,减排企业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重点行业企业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并载明削减措施、减排量,作为总量替代来源的还应载明出让量和出让去向。到2025年,企业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自行监测和执行报告数据基本实现完整、可信,有效支撑重点行业企业排放量管理。(牵头单位:行政审批科;配合单位:土壤生态环境科、环境科学研究所)
4.探索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在国家有关政策文件指导下,积极探索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在统筹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重金属环境风险防控水平、高标准落实重金属污染治理要求并严格审批前提下,对利用涉重金属固体废物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特别是以历史遗留涉重金属固体废物为原料的,在满足利用固体废物种类、原料来源、建设地点、工艺设备和污染治理水平等必要条件下,可在环评审批程序实行
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牵头单位:行政审批科;配合单位:土壤生态环境科、环境科学研究所)
(二)严格准入,优化涉重金属产业结构和布局
5.严格重点行业企业准入管理。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
项目应符合“三线一单”、产业政策、区域环评、规划环评和行业环境准入管控要求。重点区域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遵循“减量替代”原则,替代比例不低于1.2:1;其他区域遵循“等量替代”原则。总量替代来源原则上应是全口径清单内同一重点行业内企业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当同一重点行业内企业削减量无法满足时可从其他重点行业调剂。建设单位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配套文件时应明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来源。对全州重大发展战略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省生态环境厅指导州(市)落实总量来源。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各分局不得批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格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审慎下放审批权限,不得以改革试点为名降低审批要求。(牵头单位:行政审批科;配合单位:土壤生态环境科、水生态环境科、监测科)
6.依法依规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等要求,在各级淘汰落后产能职能部门的组织领导下,推动依法淘汰涉重金属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各分局定期对全口径清单企业进行排查,认真梳理落后和低端低效产能清单,及时报淘汰落后产能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关闭退出。(牵头单位:土壤生态环境科、行政审批科;配合单位: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监测科)
7.优化重点行业企业布局。推动涉重金属产业集中优化发展,禁止新建用汞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工艺。新建、扩建的重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制革企业优先选择布设在省、州级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加快环境敏感区域、不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等重有色金属采选、冶炼企业退出。(牵头单位:行政审批科、土壤生态环境科、配合单位:环境科学研究所)
(三)突出重点,深化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治理
8.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依法定期公布应当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行业企业名单,督促重点行业企业在“十四五”期间依法至少开展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强化清洁生产审核在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减排和产业升级改造中的支撑作用,确保重点行业企业落实清洁生产审核确定的重金属污染减排措施。到2025年底,重点行业企业基本达到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积极推进铜冶炼企业转炉吹炼工艺提升改造。加强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控,督促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加强原料中重金属含量检测,减少使用高镉、高砷或高铊的矿石原料。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生产每吨聚氯乙烯用汞量不得超过49.1克,并确保持续稳中有降。(牵头单位:自然生态科;配合单位:行政审批科、土壤生态环境科、环境科学研究所)
9.推动重金属污染深度治理。自2023年起,州重点区域铅锌冶炼和铜冶炼行业企业,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应积极推进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加强生产车间低空逸散烟气收集处理,有效减少无组织排放;加快废水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推动深度治理。重金属有色金属矿采选企业按照规定完善废石堆场、排土场周边雨污分流设施,建设酸性废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采用洒水、旋风等落后、简易除尘治理工艺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企业,应加强废气收集,实施过滤除尘等颗粒物治理升级改造工程。(牵头单位:土壤生态环境科、水生态环境科处、大气环境科;配合单位:监测科)
10.开展涉镉涉铊涉锰企业排查整治。开展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鼓励重有色金属矿区开展土壤地球化学背景值调查,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加强铊污染风险管控,制定铊污染防控方案,开展涉铊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建立铊污染问题台账并落实问题整改。强化涉铊企业综合整治,严防铊污染问题发生。开展重有色金属冶炼、钢铁等典型涉铊企业废水治理设施除铊升级改造,严格执行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达标要求。构建涉铊企业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督促企业对矿石原料、主副产品和生产废物中铊成分进行检测分析,实现铊元素可核算可追踪。开展涉锰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加强州内锰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指导督促涉锰企业污染整治,推动提升锰渣综合利用水平。(牵头单位:土壤生态环境科、执法支队、水生态环境科、配合单位:环境科学研究所)
11.加强尾矿库等涉重金属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扎实加快推进全州45个涉重金属废渣堆存点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到2023年底,完成排查发现问题整治工作。深入开展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治理“回头看”,基本补齐尾矿库环境治理设施建设短板,尾矿库突出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力争到2023年底,针对金沙江水系、红河水系干流岸线3公里及其一级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的尾矿库,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的尾矿库完成污染治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等手段开展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排查。(牵头单位:土壤生态环境科;配合单位:执法支队、环境科学研究所)
12.深化“一区一策”。持续推进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等突出问题整治,以防控环境风险为核心,实施分类治理。重点区域和重金属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应按照“一区一策”污染防控要求,针对突出问题,因地制宜,细化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控目标和任务措施,并纳入到州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中。加强污染场地环境风险管控,探索硫铁矿区酸性废水治理。(牵头单位:土壤生态环境科、水生态环境科、执法支队、督察办、大气环境科、配合单位:环境科学研究所)
13.强化涉重金属固体废物利用处置。鼓励涉重金属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积极开展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的研发、示范和推广。鼓励有色金属冶炼企业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鼓励铜等冶炼制酸企业配套建设低汞酸泥综合回收利用项目。(牵头单位:土壤生态环境科;配合单位:行政审批科、环境科学研究所)
(四)健全标准,加强重金属污染监管执法
14.加强地方标准体系建设。配合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结合突出重金属污染问题,加强地方标准体系建设,针对含砷废物等危险废物,推动研究制定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配合省厅推动历史遗留有色金属冶炼废渣原位风险管控技术指南,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技术指南和三级环境监管指南等研究标准规范制定。(牵头单位:土壤生态环境科、法规科;配合单位:环境科学研究所)
15.强化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体系,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在涉铊涉锑行业企业分布密集区域下游,试点建设铊、锑等特征重金属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排放镉等重金属企业,配合省厅依法对周边耕地土壤重金属进行定期监测,评估大气重金属沉降造成耕地土壤中镉等重金属累积的风险并采取防控措施,若存在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筛选值的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在重点部位和关键节点应用重金属污染物自动监测、视频监控和用电(能)监控等智能监控手段。(牵头单位:监测科、土壤生态环境科;配合单位:环境科学研究所)
16.强化涉重金属执法监督力度。将重点行业企业及相关堆场、尾矿库等设施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对象范围,进行重点监管。加大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力度,对重金属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出许可排放量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将对涉重金属行业专项执法检查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监督检查考核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含重金属危险废物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执法支队,配合单位:土壤生态环境科)
17.强化涉重金属污染应急管理。重点行业企业应依法依规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储备相关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各分局结合“一河一策一图”将涉重金属污染应急处置预案纳入本地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升环境应急处置能力。(牵头单位:执法支队,配合单位:土壤生态环境科、环境科学研究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州生态环境局将加强全州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调度和成效评估。各分局应按照本方案和《云南省工业固体废物和重金属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有关部署要求,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严格评估考核,强化监督检查。州生态环境局每年对各分局上报的重金属减排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根据各分局工作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帮扶。对于进展滞后的县市实施预警,对未执行总量替代政策的进行通报。各分局于每年6月10日前将上半年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总量替代清单、减排工程实施清单;每年12月20日前将减排自评估结果,年度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情况报告报送州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务必做好减排工程项目相关支撑材料准备工作。
(三)加大资金投入,拓宽融资渠道。各分局应加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项目预算申报,积极争取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积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大重金属污染治理资金投入。鼓励金融机构结合企业融资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实现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金融支持。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各地探索开展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工作。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市,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问题严重的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分局负责人。
(五)鼓励公众参与。重点行业企业应依法披露重金属相关环境信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作用,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各地建立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将举报重点行业企业非法生产、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放、倾倒转移含重金属废物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
附件:1.“十四五”楚雄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年度目标
2.“十四五”楚雄州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
3.楚雄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总量替代情况调度
(新增量核算)表
4.楚雄州重金属污染物减排工程实施调度表
5.楚雄州基础排放量表(排查新增纳入全口径清单企业)
6.楚雄州重金属污染物工程减排项目削减量表
附件1
“十四五”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目标
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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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排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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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在2020年基础上减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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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在2020年基础上减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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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在2020年基础上减排目标
|
2025年在2020年基础上减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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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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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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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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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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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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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减排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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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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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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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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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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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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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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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
|
6%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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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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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
|
6%
|
8%
|
牟定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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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
|
3%
|
4%
|
大姚县
|
3%
|
3%
|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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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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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
|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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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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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不变
|
维持不变
|
维持不变
|
维持不变
|
永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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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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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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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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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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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
|
维持不变
|
维持不变
|
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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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不变
|
双柏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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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新增
|
不新增
|
不新增
|
不新增
|
附件2
“十四五”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
序号
|
州(市)
|
县(市、区)
|
1
|
楚雄州
|
楚雄市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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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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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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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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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楚雄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总量替代情况调度(新增量核算)表
报送时间: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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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建设项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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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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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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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位于重点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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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行业类别
|
项目建设内容
|
环评审批单位
|
环评审批时间
|
环评审批文号
|
新增废水中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千克)
|
新增废气中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千克)
|
核算方法
|
总量替代量(千克)
|
总量替代来源
|
总量替代管理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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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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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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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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铬
|
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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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
|
汞
|
镉
|
铬
|
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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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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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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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建设项目类型分为新建、改扩建。2.核算方法指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规定等核算新增排放量的方法。3.豁免原因分为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直接相关的重点项目、利用涉重金属固体废物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
附件4
楚雄州重金属污染物减排工程实施调度表
报送时间:
序号
|
减排项目名称
|
减排项目类别
|
实施企业名称
|
地市
|
区县
|
企业所属重点行业类别
|
项目建设内容
|
预计减排量
(千克)
|
项目进度
|
项目预计完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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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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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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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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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减排项目类别分为淘汰关停项目、生产工艺提升改造项目、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
附件5
楚雄州基础排放量表(排查新增纳入全口径清单企业)
报送时间: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市
|
区县
|
重点行业
类别
|
投产
时间
|
主要
原料
|
生产
工艺
|
主要产品名称
|
主要产品产能
|
废水中重金属
污染物排放量
(千克)
|
废气中重金属
污染物排放量(千克)
|
核算方法
|
备注
|
||||||||
铅
|
汞
|
镉
|
铬
|
砷
|
铅
|
汞
|
镉
|
铬
|
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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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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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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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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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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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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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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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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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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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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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只报送新排查工业企业基础排放量,原有基础排放量需要调整的单独上报。2.核算方法指排污许可证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产排污系数、实测、其他等核算排放量的方法,下表同。
附件6
楚雄州重金属污染物工程减排项目削减量表
报送时间:
序号
|
减排项目名称
|
减排项目类别
|
实施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市
|
区县
|
企业所属重点行业类别
|
项目建设内容
|
项目完成时间
|
废水中重金属污染物削减量(千克)
|
废气中重金属污染物削减量(千克)
|
核算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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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铅
|
汞
|
镉
|
铬
|
砷
|
铅
|
汞
|
镉
|
铬
|
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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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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