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楚雄州医疗机构污水处理问题
整改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卫生健康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现将《楚雄州医疗机构污水处理问题整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楚雄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楚雄州财政局
2022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医疗机构污水处理问题整改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执政理念,落实《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环办水体〔2021〕19号)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专项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云环通〔2021〕202号)要求,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加快补齐楚雄州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不断提升全州污水治理能力和环境管理水平,有效阻隔病毒病菌粪污传播途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特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整治目标
根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以下简称《排放标准》),参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以下简称《规范》)要求,针对污水收集及处理设施(含预处理设施)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制度及台账管理、进水污染物浓度明显低于《规范》参考值、科室处理设施污水排出口和单位污水外排口标志牌、自行监测、自动监测设施及联网、运行人员安全防护、污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全州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符合《排放标准》及《规范》要求。
二、对标规范要求,全面抓好整改
通过第一阶段对全州传染病医疗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排查,楚雄州传染病医疗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主要涉及污水收集及预处理、取样监测、污泥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针对第一阶段发现的突出问题,为实现全州所有医疗机构符合《排放标准》及《规范》要求,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一)完善污水处理及消毒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牵头部门:州卫生健康委 责任单位:各医疗机构)
1、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科学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工艺,确保出水达标排放。2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含疫情期间定点酒店等隔离点)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2、禁止向GB3838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3、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和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医疗机构病区和非病区、传染病区和非传染病区的污水应分流,不得将固体传染性废物、各种化学废液弃置和倾倒排入下水道。
4、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综合医疗机构的传染病房应设专用化粪池,收集经消毒处理后的粪便排泄物等传染性废物。化粪池应按最高日排水量设计,停留时间为24-36h,清掏周期为180-260d。
5、医疗机构的各类特殊排水应单独收集进行处理后,再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
(二)规范污水取样与监测。(牵头部门:州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医疗机构)
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应按照《排放标准》表1要求,监测指标25项。
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应按照《排放标准》表2要求,监测指标24项。
3、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处理的医疗机构(含全部医疗机构及疫情期间定点酒店等隔离点)污水,若直接排入管网,消毒接触池需进行总余氯监测;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含量小于0.5mg/L。
4、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污泥清掏前应进行监测,达到《排放标准》表4要求。
5、应按规定设置科室处理设施排出口和单位污水外排口,并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一排放口(源)》(GB15562.1—1995)、《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 办〔2003〕95号)等要求,设置排放口标志,污水取样监测频率、频次严格要求按照《排放标准》中“6取样监测”执行。
(三)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牵头部门:州卫生健康委 责任单位:各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应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并落实载明的各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要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纳入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制度,落实岗位职责,规范记录进出水水量、水质、消毒药剂类型和使用量等信息。
2、医疗机构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应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鼓励有条件的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设施运行维护和监测。
3、位于室内的污水处理工程必须设有强制通风设备,并为工作人员配备工作服、手套、面罩、护目镜、防毒面具以及急救用品。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自动化运行水平,减少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接触污水的风险。
(四)全面落实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法监管。(牵头部门:州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医疗机构)
1、各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排放标准》《规范》等标准规定的学习,熟悉医疗机构医疗污水环境管理要求,采取现场帮扶形式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污水分类、收集、处理、消毒、监测、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指导。
2、各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除通过日常执法监管外,应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定期联合开展对医疗机构医疗污水管理情况监督执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做好监察记录。
3、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严肃追究责任。对非法排放、处置医疗污水并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三、明确整改时限,完成验收销号
传染病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2022年6月底前指导各医疗机构完成整改方案制定及上报(模板参考附件1);2022年6月25号、9月25号、12月25号前上报整改完成情况(附件2);2022年12月完成问题整改;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采取全覆盖现场检查方式进行验收销号。
20张床位及以上医疗机构:2022年12月底前指导各医疗机构完成整改方案制定及上报(模板参考附件1);2023年3月25号、6月25号、9月25号、12月25号前上报整改完成情况(附件2);2023年12月底前完成问题整改;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采取全覆盖现场检查方式进行验收销号。
20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2023年12月底前指导各医疗机构完成整改方案制定及上报(模板参考附件1);2024年3月25号、6月25号、9月25号、12月25号、2025年3月25号、6月25号前上报整改完成情况(附件2);2025年5月底前完成问题整改;其他医疗机构采取自验、抽查验收的形式(抽查比例不得低于40%)进行验收销号。
四、建立健全整改工作机制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州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成立楚雄州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工作专班,全面推进全州医疗机构污水处理问题整改工作。各县市应成立相应整改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整改工作全面彻底落实到位。
(二)明晰责任,抓好落实。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做好污水收集、处理、消毒等工作,确保达标排放。州级、各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州级、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机构污水排放的环境执法监督工作。
(三)强化监督执法,形成合力。州级、各县(市)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污水执法监督,适时开展联合监督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排放全链条监管。
(四)加强组织,确保进度。各县(市)相关部门应加强组织协调,结合发现问题,按照时序要求,指导各级医疗机构制定整改方案(参考附件1),认真对照整改,建立“一院一档”信息台账,按时间节点完成相关整改工作,按时序要求向州生态环境局、州卫健委上报整改情况(附件1、附件2)。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杜鑫 15334329755 1429231192@qq.com 楚雄州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杨如冰 0878-3133205)
附件:1××××医院污水处理问题整改方案(模板)
2医疗机构污水处理问题整改台账
附件1
××××医院污水处理问题整改方案(模板)
—、基本情况
包括机构名称、机构类别与等级、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 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排污许可证编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化学需 氧量总量指标、氨氮总量指标、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包括医院职工总数、医务人员总数、床位数;近三年病床 使用率、平均日住院人数、平均日门诊接待人数和科室信息等; 是否含有感染性疾病科(含传染科、结核科)、放射科(含洗相科)、口腔科、检验科、病理科、实验室等排放特殊医疗污水的相关科室。
包括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信息:设计处理能力、实际处理 量、污水处理工艺、主要污染因子进出水浓度、排水去向、污 泥处置情况等。
对本机构存在问题的环节进行具体描述,并说明出现问题的相关原因。
根据本机构类别及污水处理特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提出对应的整改措施,涉及技术整改的要对整改技术要点进行阐述。
根据不同问题的整改难易程度,拟定各项问题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分类推进问题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