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排查长效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
根据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有关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的决策部署,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排查长效机制的通知》(云环通〔2021〕67号)要求,为履行好生态环境部门关于城市水体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发现辖区内城市黑臭水体,形成“早发现早治疗”的工作格局,决定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排查长效工作机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治城市黑臭水体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黑臭水体是老百姓身边的水环境问题,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是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十三五”期间,城市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取得阶段性进展,但县级城市仍未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相关工作,仍存在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管理空白的情况。各县市要充分认识城市黑臭水体排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安排部署,建立以生态环境部门为主导,相关部门协作的黑臭水体排查长效工作机制,建立辖区内城市黑臭水体清单并动态更新。
二、城市黑臭水体排查整治范围
紧紧围绕“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目标,城市黑臭水体排查工作范围为全州县级及以上城市建城区,楚雄市和禄丰市作为排查的重点。
三、黑臭水体排查工作任务及组织方式
(一)组织现场排查。楚雄市和禄丰市于2021年5月和9月开展两轮城市黑臭水体全面拉网式排查,其他8县开展一轮排查。全面排查由县市分局牵头,组织县市相关部门参与,将排查出的疑似黑臭水体同时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见附件1)关于水质监测要求开展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形成生态环境部门关于《 分局 市(县) 年 季度城市黑臭水体清单》(以下简称《黑臭水体清单》,见附件2)。若通过全面排查,城市某水体未发现黑臭状况,针对河流,排查时应在此河流流经老城区、人口密集区、感官异常等河段设置不少于5个点位开展补充监测;针对湖塘,应设置不少于3个点位开展补充监测。以上监测出具监测报告,并形成《 分局 市(县) 年 月监测表》(以下简称《监测表》,见附件3)。
(二)设立举报热线。“十四五”期间,各县市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当地主要媒体(电视、报纸、政府网站)、河长制公示牌张贴、短信等方式公开城市黑臭水体监督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城市建成区内新发现的疑似黑臭水体,纳入《黑臭水体清单》,通过现场核查和监测,判定黑臭状况。
(三)建立协作工作制度。各县市分局应建立与辖区住建、水务、河长办等部门互通互联工作制度,及时取得相关部门在河道沿岸两污治理、河道管理、巡河过程新发现的水体异常情况,纳入《黑臭水体清单》,通过现场核查和监测,判定黑臭状况。
(四)及时移交清单。为确保排查发现的黑臭水体尽快开展整治工作,各县市分局应及时将《黑臭水体清单》、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非法排污口信息等移交至同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部门,并积极配合开展整治工作。
(五)开展定期监测。“十四五”期间,对纳入《黑臭水体清单》的水体开展包括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等3项指标在内的水质监测,每年第二、三季度各监测一次,出具监测报告,形成《监测表》。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请各县市分局采取例行监测、投诉举报、日常管理、巡河等方式,将黑臭水体排查纳入日常工作,按要求动态更新《黑臭水体清单》。请将《黑臭水体清单》《监测表》报送州生态环境局联系人,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
(二)请楚雄市、禄丰市分局分别于2021年6月和10月(县分局)报送全面排查《黑臭水体清单》《监测表》。自2022年起,市分局于每年3、6、9、12月底前报送动态更新的《黑臭水体清单》,6、9月底前报送《监测表》,县分局每年9月底前报送《黑臭水体清单》和《监测表》。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