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16年1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明确提出要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简称“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分批分步推进排污许可管理改革,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2001年,我省全面推行地方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基本形成一套完整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管理工作机制,在排污许可事项、审批流程、技术规范、证后监管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2017年5月以来,我省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启动排污许可制改革,全省排污许可管理进入新老排污许可证交替的过渡期。为避免出现过渡期排污许可管理真空,《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26号)明确要求“实现新老排污许可证全链条无缝衔接”。
本指南根据行政许可动态及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排污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内容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
(二)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1.申请人范围
在楚雄州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或者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但尚未到规定时限的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2.申请条件
(1)首次申请
本指南发布前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应在州(市)环保部门规定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本指南发布后新、改、扩建项目,应在其建成投产或产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2)变更申请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①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②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30个工作日内;
③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30个工作日内;
④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30个工作日内;
⑤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
⑥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30个工作日内;
⑦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30个工作日内;
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发生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等情形,且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在排污单位提交变更排污许可申请前,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当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3)延续申请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三)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依照楚雄州、县(市)环保部门规定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设定和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4.《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5.《云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云政办发〔2017〕126号)。
(二)办理依据:
《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全部条款。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及通知具体内容可通过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zhb.gov.cn/)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http://www.ynepb.gov.cn/)或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http://permit.mee.gov.cn)下载。
三、实施机关
(一)州(市)环境保护部门
纳入云南省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除由县(市、区)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外,其余排污许可证由州(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云南省排污现行排污许可管理要求负责核发。
(二)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
州(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应由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纳入云南省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由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云南省排污现行排污许可管理要求负责核发。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2.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量符合依法依规分配落实的总量控制要求。变更、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应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
3.排污口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
4.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编制并提交限期治理方案,限期治理方案技术可靠、经济可行,相关防治资金落实。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依法依规分解落实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经限期治理污染物排放仍未达标的。
五、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
六、受理形式
排污单位向楚雄州、县(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或环境保护局窗口提交排污许可证书面申请材料。
七、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材料
排污许可首次申请材料目录见表4。
表4 排污许可首次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形式 |
份数 |
其他要求 |
1 |
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份 |
(1)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简化管理排污单位,材料6、8可不提供。 |
2 |
自行监测方案(主要是指监测报告,污染治理设施不是可行技术的情况需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份 |
|
3 |
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份 |
|
4 |
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份 |
|
5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件,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1份 |
|
6 |
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份 |
|
7 |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份 |
|
8 |
总量分配文件;2018年1月10日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份 |
|
9 |
申请年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针对计算过程复杂,申请页面不够需要另付页说明的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份 |
|
10 |
营业执照(如果无组织机构代码又无社会信用代码证的情况需要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1份 |
|
11 |
云南省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计划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份 |
|
12 |
申请单位所在地县(市)环保局排污许可初审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份 |
|
13 |
排污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年审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份 |
|
14 |
排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1份 |
|
15 |
对于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应提交达标排放情况(提交符合相关规范的监测结果)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1份 |
|
16 |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还应提交治理方案;已经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提交环境保护部门的限期治理验收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1份 |
|
17 |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内要求或排污许可证核发部分要求提交的其他附图、附件 |
申请人自备 |
(系统或核发部门要求的形式) |
1份 |
注:《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承诺书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http://permit.mee.gov.cn)下载。
(二)变更申请材料
排污许可变更申请材料目录见表5。
表5 排污许可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形式 |
份数 |
其他要求 |
1 |
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份 |
(1)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排污单位需在领取新证时将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交回。 |
2 |
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份 |
|
3 |
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1份 |
|
4 |
排污单位在原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1份 |
|
5 |
总量分配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1份 |
|
6 |
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1份 |
|
7 |
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或核发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1份 |
|
说明: 根据规定排污许可变更申请条件,对应提交以下资料: 1.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提交上表1、2、3项资料; 2.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提交上表1、2、3项资料; 3.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提交上表1、2、3、4、5项资料; 4.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提交上表1、2、3、5项资料; 5.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提交上表1、2、3、5项资料; 6.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提交上表1、2、3、5项资料; 7.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交上表1、2、3、5项资料; 8.发生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等情形,且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提交上表1、2、3、5、6项资料; |
注:《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承诺书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http://permit.mee.gov.cn)下载。
(三)延续申请材料
排污许可延续申请材料目录见表6。
表6 排污许可延续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形式 |
份数 |
其他要求 |
1 |
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份 |
(1)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排污单位需在领取新证时将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交回。 |
2 |
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份 |
|
3 |
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1份 |
|
4 |
限期治理要求落实情况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份 |
|
5 |
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或核发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1份 |
注:《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承诺书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http://permit.mee.gov.cn)下载。
八、办结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首次申办及延续排污许可证20个工作日,属于变更申请条件第一项情形的13个工作日,属于变更条件其他情形的2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期限)。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形式审查20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备注:楚雄州环境保护局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正式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告知理由。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网络提交。网址:http://permit.mee.gov.cn(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提交审批级别请选择“市”。
窗口提交。地址:楚雄市经济开发区永安路696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区14号窗口);联系电话:0878-6160885;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路、5路、9路到彝人古镇站下车向东100米即到。
2.提交时间
网络提交:全天受理。
窗口提交:周一至周五及调休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二)受理
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变更、延续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依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2.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
4.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准予受理。
实施机关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者不予受理告知单。
(三)审核
实施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进行形式审查时限和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实施机关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环保部门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
核发环保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排污单位。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所规定的期限内。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排污单位。
1.办理结果
对准予许可的排污单位,实施机关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证件首次发放有效期3年;被许可人需要变更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证件有效期3年,属于变更申请条件第一款情形的排污许可证期限仍自原证书核发之日起计算,属于变更申请条件第二款情形的,变更后排污许可证期限自变更之日起计算;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的,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5年。对不予许可的排污单位,说明理由并下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送达方式
排污单位到楚雄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或环境保护局直接领取,或应排污单位申请以邮寄快递方式送达。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地址:楚雄市经济开发区永安路696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区14号窗口)。
(2)电话咨询
电话号码:0878-6160885
(3)网络咨询。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网址:http://permit.mee.gov.cn;QQ群号:749596290。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能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通过网络、信函咨询的,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1.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http://ynzwfw.yn.gov.cn),或者致电0878-6160885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2.网络查询: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网址:http://permit.mee.gov.cn;QQ群号:749596290。
(三)监督投诉
1.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州监察委0878-3389535;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6086867;楚雄州纪委州监委派驻州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878-3399101。
2.信函投诉:楚雄州纪委州监委派驻州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楚雄经济开发区永安路694号(楚雄州国土资源局),邮政编675000;电子邮箱:zjwpzgtjjjz@163.com。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排污单位如对实施机关作出的许可决定有异议,可自知道许可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排污许可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排污许可承诺书
承诺书
楚雄州环境保护局:
我单位已了解《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知晓本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我单位不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不存在依法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对所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我单位将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规范运行管理、运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开展自行监测、进行台账记录并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及时公开环境信息。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生变化时,我单位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满足要求,并及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一旦发现排放行为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将立即采取措施改正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我单位将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积极配合调查,并依法接受处罚。
特此承诺。
单位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下载链接: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http://permit.mee.gov.cn)
附件: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封面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试行)
(首次申请□延续□变更□)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行业类别: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企业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下载网址: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http://permit.mee.gov.cn)
附件: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试行)
企业基本信息 |
|||
1.单位名称 |
2.通讯地址 |
||
3.生产区所在地 |
省 市 县 |
4.联系人 |
|
5.联系电话 |
6.传真 |
||
信息公开情况说明 |
|||
信息公开起止时间 |
|||
信息公开方式 |
(电视、广播、报刊、公共网站、行政服务大厅或服务窗口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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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内容 |
是否公开下列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拟申请的许可事项 □产排污环节 □污染防治设施 □其他信息 未公开内容的原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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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下载网址: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http://permit.mee.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