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环境保护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18〕8号
云南牟定兴宏铜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提出对《云南牟定兴宏铜业有限公司大石门选厂尾矿库扩容工程及矿山深部开拓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申请我局已依法受理,根据楚雄州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评估意见,提交的环评文件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牟定县江坡镇江坡村委会,拟投资3800.9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5万元)。尾矿库扩容工程在原址扩建,从堆积标高1211m至1226m,扩容58.4万m3,形成总库容82.4万m3的四等库1座,服务年限为11.4年。深部开拓工程在大石门1720m处开口至柜山高家铜矿与老矿硐联通,矿洞全长2650m,宽2.8m,采用15厘米轨道铺设,形成日出矿600-800吨生产能力的深部开拓工程,矿山服务年限8年。项目须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保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加强污水处理。施工期废水经沉砂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和隔油池预处理后进入项目区设置的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为6m³/d)处理达标后回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矿井涌水通过混凝沉淀法处理后须满足GB25467-2010《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排入下游沟渠。采矿凿岩降尘产生废水经矿井涌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采矿凿岩降尘用水,不外排。废石场雨天淋滤水经沉淀后外排至龙川河。尾矿库废水经尾矿库澄清后抽至选厂高位水池供选厂回用。尾矿库产生的渗滤液经渗滤液收集池收集后通过回水泵抽至选厂回用。
三、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库区范围内清除地表植物后,对于重点防渗区,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中重点防渗区的防渗要求进行防渗设计,要求达到渗透系数≦1.0×10-7cm/s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每年做好尾矿库周边监测点地下水监测工作,对地下水进行长期监控。
四、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爆破废气通过设置通风井抽排,凿岩产生的大部分粉尘在巷道内沉积,极少的粉尘随通风系统从井下排至地面,回风井粉尘的排放浓度须小于1.0mg/m3,须满足《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6中规定的限值。加强道路洒水抑尘,保持道路清洁。
五、加强噪声防治。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的防治。施工期开挖土部分用于废石场基础回填,其余用于尾矿库扩容建设。尾矿堆存于尾矿库,废土石、沉淀池污泥堆存于废石场,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尾矿、废土石属于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挡水坝、堆积坝、排洪系统和尾矿输送系统的工程建设指标要求,加强尾矿库的日常生产管理,做好废渣的输送、堆放、筑坝、回水、防汛、抗震、排洪构筑物等的检查、维护、监测、分析等各项工作,防止发生溃坝及渗漏事故和灾害,杜绝因安全风险而带来次生环境风险事故。
八、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请楚雄州环境监察支队和牟定县环境保护局负责项目的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工作。
楚雄州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