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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楚雄州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等五项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18-1127001
  • 2014-11-14 15:47:38

局机关各科室、州环境监察支队: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楚雄州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楚雄州环保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信息公开考核制度》《楚雄州环保局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楚雄州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楚雄州环保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信息公开考核制度》《楚雄州环保局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楚雄州环境保护局

2014年11月12日

楚雄州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为了确保本局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州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本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局负责公开;本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局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四条本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包括本局的两个以上科室及直属单位的,其中任何一个科室及直属单位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科室及直属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科室及直属单位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科室及直属单位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科室及直属单位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第六条本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产生的政府信息,其他行政机关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请协调决定。

第七条本局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本州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本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九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本局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本局发现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或与自己掌握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反映。

楚雄州环保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信息公开原则

推行信息公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公开后可能会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除此之外的其他所有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如实公开。如确实认为某项拟公开信息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须说明免于公开或暂不公开的理由,由保密审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审核确认。

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

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管理总的原则是“谁发布,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要严格执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登记制度,严格审查程序。拟公开信息必须逐条通过保密审查后才能进入公开程序。信息发布单位和发布人员按审查确认后的内容予以公开。未经保密审查批准,一律不得公开。对于是否可以公开界定不清或有争议的信息,应报州国家保密局审定。

要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与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做好依法定密工作,准确确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并用以指导本部门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的编制和拟公开信息、免于公开信息保密审查工作的开展,使信息中该保密的能够切实保密,该公开的能够及时公开。

三、信息网上公开的保密管理措施

实现网上公开是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要加强对上网发布信息的跟踪检查,一经发现有涉密信息或重要的内部、敏感信息上网,应当立即删除,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迅速查明信息来源,并向州国家保密局报告。

四、信息公开的保密责任追究制度

信息公开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必须把信息的公开管理与保密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形成规范高效的信息公开与保密管理新机制。要对信息公开中保密工作负主责,实行领导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对本科室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分管领导和定密责任人进行复审把关,以最终确保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保密领导小组负责人和定密责任人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督促各科室落实信息公开保密工作责任制,指导依法定密工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开展,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认真做好本单位的信息集中公开阶段有关目录、指南及内容的保密审核,发现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有关科室暂缓公开;加强对已公开信息的全方位保密检查,及时发现泄密情况或泄密隐患,依法查处泄密事件。

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信息公开,加强对楚雄州环保局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办公室组织各科室负责人实施。

第四条考核对象为全体工作人员。

第五条考核的主要内容:

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问题。

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是否发生因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第六条考核形式主要是查看信息公开网站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抽查、年终考核。

第八条对于存在问题、考核评定较差的部门或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楚雄州环保局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1、为进一步推动我局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方便社会各界了解教育发展情况,特制定楚雄州环保局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2、社会评议制度,是在局党组的领导下,依靠社会监督,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公开评议,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提高办事公开效率。

3、社会评议工作要与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窗口优质服务建设、创建文明行业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4、社会评议的对象,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局相关科室,即办公室、环评科、辐射科、监察支队、监测站等。

5、实惠评议的内容,要紧密围绕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的、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进行。

6、社会评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办法。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州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楚雄州环保局及下属直属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楚雄州环保局职工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由上一级行政机关、主管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调查处理程序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六条 本单位干部职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三)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四)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七)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或未执行保密审查程序而产生不良影响和一定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收费的;

(九)对被评议后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十)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公司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违反政纪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涉及信息公开条款的,按照违法程序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楚雄州环保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