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环保局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语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环境保护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实行)要求编制,全文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咨询处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造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一、概述
2015年,在州委、州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环保厅的指导下,楚雄州环保局紧紧围绕州委、州政府的中心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保护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关于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修订)等三个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和要求,将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紧密结合,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推进机制与渠道、落实保密审查规定,较好地满足了社会公众获取、利用政府环境保护信息的需求,在服务全州经济社会发展、转变政府职能、保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和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楚雄州环保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落实了具体工作人员,使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形成了领导全面抓,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具体办理,各处室协调配合、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
(二)健全工作制度,完善运行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环境保护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及州委、州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加大信息公开工作力度,印发了《关于印发楚雄州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楚雄州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楚雄州环境保护局关于成立阳光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的通知》。规范信息发布主体、内容、形式、范围等环节,完善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接收、答复、提供等环节,确保每件申请按时得到规范答复。
(三)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做好保密工作。201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关于组织参加全省保密法规知识活动的通知》、《中共楚雄州委保密委员会关于开展网上公开信息和协调办公系统发文保密审查情况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加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严格对照保密范围,加强对环境原始监测数据、自然保护区的原始资料、核安全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审核,加强对环保部门内部信息的保密审核,明确保密审查机构,落实审查职责。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结合起来,将保密审查与信息公开程序完整结合,及时开展信息公开中的涉密自查。经自查,上网公布的信息均经过保密审查,既圆满完成信息公开工作,又无泄密事件发生。
(四)加大宣传力度,抓好培训考核。继续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环境保护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云南省依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管理办法》的宣传和学习培训工作,采取以会代训、组织学习和以考促学等方式,对全体干部职工开展信息公开基本内容和相关法律的培训,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和责任感,让大家熟悉掌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办事程序和相关要求,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同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楚雄州对下辖县市年度考核、局机关对下辖科室行政执法考核和对机关工作个人年度学法考试考核的三层体系考核。
二、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2015年,楚雄州环保局2015年共公开政府信息592条,其中利用全省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公开信息189条,内含楚雄州环保局2015年度全部以楚环许准行政许可事项、拟受理事项、监督性监测和企业环境信息等其他信息;通过环保系统网站实时更新楚雄市空气质量、空气质量日报365条;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网站发布重点工作通报18篇。2015年,更新环保部门的机构信息其联系方式等信息20条。
(一)主动公开范围。楚雄州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重点污染源基本信息(含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未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原因、超标排放统计、2014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2015年楚雄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省级州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环境统计年报及公报、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固体废物行政审批结果、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不达标情况、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企业名单、排污费征收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季度排污费征收情况、排污费征收、免缓情况、环境信访、挂牌督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废水自动监控情况、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废气自动监控情况、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直接做出的处罚决定、直接做出的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决定、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企业名单、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名单、年度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情况、辖区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情况、辖区企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情况);节能减排简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二)主动公开形式。拓宽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和渠道,建立多种形式相结合的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各种政务信息,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及宣传环保。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布行政许可,在自建网站公开环境信息,在州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发放办事指南;与楚雄电视台、楚雄日报、楚雄州广播电台、中国环境报社、楚雄移动公司开展合作,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短信、互联网和集中式宣传展板开展环境信息宣传。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2015年度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情况。根据《云南省依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管理办法》,2015年楚雄州环保局信息公开领导办公室未收到书面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二)2015年度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的处理情况。依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在提出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后,环保部门审核后根据四种情况分别答复。一是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是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环境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三是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政府环境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环境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四是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2015年度咨询处理情况。咨询环境信息的主要途径是电话,根据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分类,电话咨询信息全部是我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我局按照首问责任制及《云南省依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分别给予答复。咨询数为100余次。咨询内容主要是办事地点电话、环保法律法规、办事流程、环评相关事项及信访投诉。对咨询楚雄州环保局均及时处理解答。对投诉和信访件反映问题均及时转至楚雄州环境监察支队,办理率达100%。
四、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和减免的情况
2015年度楚雄州环保局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政府信息公开收过费用。
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申诉的情况
2015年度我局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2015年,楚雄州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环境保护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和社会公众的需求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主动公开信息内容的时效性和完整性有待提高,日常动态更新需进一步加强。
2016年,楚雄州环保局将继续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提高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数量,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保障制度,拓宽信息公开内容;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认真审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公开。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楚雄州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17日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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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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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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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 计 指 标 |
单 位 |
统计数 |
州本级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1832 |
592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139 |
107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32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 |
1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937 |
592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0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0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93 |
0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96 |
2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0 |
0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0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0 |
0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0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0 |
0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5 |
2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1 |
0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0 |
0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0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0 |
0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1 |
0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1 |
0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1 |
0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0 |
0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0 |
0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0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0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0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0 |
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0 |
0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0 |
0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0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0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0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2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0 |
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6 |
2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13 |
1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20 |
6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0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19 |
6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3.18 |
0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0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7 |
0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0 |
0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95 |
8 |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报人: |
|||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