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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公开信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08日 09:17 来源: 浏览次数: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公开信


各企事业单位:

今年以来,我州部分企事业单位时有环境违法行为发生,这些单位的违法成本之高,付出代价之重,我们深感痛心。为强化企事业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污染防治水平和环境管理能力,降低环境违法风险,促进可持续发展,现将易发多发环境违法行为和责任后果公开告之。

一、加强建设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5条规定,建设项目(具体参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加强持证排污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5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具体参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三、加强污染物稳定达标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规定,禁止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和72条规定,加强精细化管理,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四、加强危险废物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7条、第78条、第80条规定,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包括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网上申报危险废物资料,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委托无证单位和人员从事相关活动。

五、加强自行监测管理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5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并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传输数据,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应急管理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等都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最后,衷心希望各企事业单位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要触碰法律底线。祝愿各单位生产经营红红火火,经济发展快马加鞭!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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