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第一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现对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8家企业排污许可证予以注销,原排污许可证自动作废,相关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排污许可证到期未延续企业清单。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