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9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楚雄州生态环境监测站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全文学习了《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设8个章节,共66条,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通过学习,全站职工充分认识到《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条例》是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域首部全面、综合、系统的地方性法规,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部署、重要主张体现为法规规定。《条例》的出台对于统筹全省生态文明领域制度创新和法治建设,提升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对于推动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加快构建生态文明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格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明确了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具体要求。
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创建,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履行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主体责任,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准、全”,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顶梁柱”的作用,为把云南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中国最美丽省份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