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楚雄州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微信微博支持IPV6

新闻动态

首页 正文

楚雄市划定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7日 16:20 来源:何晓岚 浏览次数:

楚雄市划定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楚雄市中心城区已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原油等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范围包括:楚雄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东起青龙河、西至三家塘,南起栗子园小区、北至云南开关厂。高污染燃料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高污染燃料目录》确定,包括: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含硫量大于0.5%、挥发分大于12.0%的型煤,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0%、挥发分大于5.0%的焦炭;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禁燃区已建成各类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省、州要求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

1月12日,楚雄市政府已就此发出《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楚雄市环境保护局 何晓岚)

上一条:楚雄市副市长孙春荣一行对团山水库及邓官小河落实河长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调研 下一条:省联合检查组对楚雄州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集中治理情况进行检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