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姚罚〔2026〕1号
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5MA6QHBEJ98
法定代表人:沈晓毅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草海工业园区
2025年12月10日、2025年12月25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擅自开工建设。
经查,你公司位于姚安县光禄镇草海工业园区的鲜切花项目新建1台15t/h生物质锅炉及附属环保设施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开展建设。检查时锅炉及配套设施已经建设完成,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开展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10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证明你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实;
2.2025年12月10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13页,证明你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实;
3.2025年12月18日公司被委托人王某某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公司项目建设调查相关情况;
4.2025年12月18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2页,证明向公司提取相关书证材料情况;
5.2025年12月18日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王某某提供的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
6.2025年12月18日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王某某提供的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7.2025年12月18日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王某某提供的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公司主要负责人身份信息;
8.2025年12月18日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王某某提供的《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姚环许准〔2022〕8号)复印件1份3页,证明公司产业园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情况;
9.2025年12月18日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王某某提供的《姚安县毅云花卉产业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节选)1份12页,证明公司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
10.2025年12月18日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王某某提供的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公司排污登记填报情况;
11.2025年12月18日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王某某提供的《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花卉基地新建生物质锅炉建设项目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2页,证明公司生物质锅炉建设项目投资备案情况;
12.2025年12月18日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王某某提供的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与山东中杰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山东中杰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3页,证明公司生物质锅炉购买情况;
13.2025年12月18日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王某某提供的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与山东中杰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金额增加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3页,证明公司生物质锅炉购买金额补充协议情况;
14.2025年12月18日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王某某提供的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与云南联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生物质锅炉部分配套设备安装合同》复印件1份8页,证明公司生物质锅炉设备安装工程委托情况;
15.2025年12月18日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王某某提供的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与云南联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生物质锅炉配套设备安装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3页,证明公司生物质锅炉安装价款补充情况;
16.2025年12月18日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王某某提供的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向山东中杰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锅炉及辅助设备款《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凭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公司生物质锅炉购买金额支付情况;
17.2025年12月18日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王某某提供的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向云南联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生物质锅炉配套设备安装费用《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凭证复印件1份7页,证明公司生物质锅炉安装费用款支付情况;
18.2025年12月18日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王某某提供的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与云南十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新建生物质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6页,证明公司生物质锅炉建设项目环评委托情况;
19.2025年12月18日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王某某提供的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花卉基地新建生物质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复印件(节选)1份3页,证明公司生物质锅炉建设项目环评编制情况;
20.2025年12月18日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王某某提供的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2页,证明公司授权情况;
21.2025年12月18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执法人员制作《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公司文书送达方式情况;
22.2025年12月18日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王某某提供的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2025年截至11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表原件1份3页,证明公司2025年财务状况;
23.2025年12月18日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王某某提供的毅云花卉员工花名册1份11页,证明公司员工规模;
24.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出具的《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新建锅炉项目项目涉及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与环境管控详情》原件1份6页,证明公司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情况;
25.2025年12月25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执法人员制作《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证明你公司存在违法行为调查的相关事实;
26.2025年12月25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4页,证明你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调查的相关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2026年2月1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姚罚告〔2026〕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姚罚告〔2026〕1号)及《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环评文件类别: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项目建设15t/h生物质锅炉属于目录第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中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应该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裁量等级3。项目地点:项目建设地点主要位于光禄镇草海工业园区内,涉及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与环境管控为姚安县产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不涉及饮用水源地,裁量等级1。建设进程:项目主体建设内容为生物质锅炉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检查及核查时设备已经建设完成并投入调试运行,为设备调试阶段,裁量等级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工程于2025年10月开始建设,截至12月10日调查时违法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该企业自2021年8月26日成立以来,未受到过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本次为第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该公司建设区域位于姚安县光禄镇草海工业园区,属于县域行政区域内,未引发集访(5人以上)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曝光报道,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在2025年12月10日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后要求企业立即停止新建生物质锅炉的建设和使用,但在2025年12月25日复查时公司生物质锅炉仍然在使用,属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公司按照要求提供材料协助调查,属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项目建设选址符合项目建设要求,项目建设内容简单,对环境影响较小,但在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后未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停止建设(生产)继续使用生物质锅炉,属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持续扩大,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玫瑰花(鲜切花)无土栽培属于门类A第1大类(农业)第14项(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中花卉种植,为农业,代码A0143。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年)》,属于农、林、牧、渔业,依据公司提供利润表2025年营业收入为2874.92万元,属于中型企业,裁量等级0。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经查询云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平台,该项目位于光禄镇草海工业园区,属于姚安县产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ZH53232520001)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取值0.4。
综上,经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第一联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5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姚罚〔2026〕1号
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5MA6QHBEJ98
法定代表人:沈晓毅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草海工业园区
2025年12月10日、2025年12月25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擅自开工建设。
经查,你公司位于姚安县光禄镇草海工业园区的鲜切花项目新建1台15t/h生物质锅炉及附属环保设施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开展建设。检查时锅炉及配套设施已经建设完成,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开展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10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证明你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实;
2.2025年12月10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13页,证明你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实;
3.2025年12月18日公司被委托人王某某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公司项目建设调查相关情况;
4.2025年12月18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2页,证明向公司提取相关书证材料情况;
5.2025年12月18日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王某某提供的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
6.2025年12月18日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王某某提供的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7.2025年12月18日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王某某提供的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公司主要负责人身份信息;
8.2025年12月18日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王某某提供的《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姚环许准〔2022〕8号)复印件1份3页,证明公司产业园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情况;
9.2025年12月18日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王某某提供的《姚安县毅云花卉产业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节选)1份12页,证明公司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
10.2025年12月18日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王某某提供的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公司排污登记填报情况;
11.2025年12月18日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王某某提供的《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花卉基地新建生物质锅炉建设项目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2页,证明公司生物质锅炉建设项目投资备案情况;
12.2025年12月18日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王某某提供的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与山东中杰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山东中杰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3页,证明公司生物质锅炉购买情况;
13.2025年12月18日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王某某提供的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与山东中杰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金额增加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3页,证明公司生物质锅炉购买金额补充协议情况;
14.2025年12月18日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王某某提供的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与云南联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生物质锅炉部分配套设备安装合同》复印件1份8页,证明公司生物质锅炉设备安装工程委托情况;
15.2025年12月18日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王某某提供的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与云南联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生物质锅炉配套设备安装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3页,证明公司生物质锅炉安装价款补充情况;
16.2025年12月18日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王某某提供的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向山东中杰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锅炉及辅助设备款《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凭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公司生物质锅炉购买金额支付情况;
17.2025年12月18日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王某某提供的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向云南联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生物质锅炉配套设备安装费用《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凭证复印件1份7页,证明公司生物质锅炉安装费用款支付情况;
18.2025年12月18日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王某某提供的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与云南十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新建生物质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6页,证明公司生物质锅炉建设项目环评委托情况;
19.2025年12月18日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王某某提供的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花卉基地新建生物质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复印件(节选)1份3页,证明公司生物质锅炉建设项目环评编制情况;
20.2025年12月18日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王某某提供的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2页,证明公司授权情况;
21.2025年12月18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执法人员制作《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公司文书送达方式情况;
22.2025年12月18日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王某某提供的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2025年截至11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表原件1份3页,证明公司2025年财务状况;
23.2025年12月18日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王某某提供的毅云花卉员工花名册1份11页,证明公司员工规模;
24.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出具的《姚安毅云花卉有限公司新建锅炉项目项目涉及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与环境管控详情》原件1份6页,证明公司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情况;
25.2025年12月25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执法人员制作《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证明你公司存在违法行为调查的相关事实;
26.2025年12月25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4页,证明你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调查的相关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2026年2月1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姚罚告〔2026〕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姚罚告〔2026〕1号)及《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环评文件类别: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项目建设15t/h生物质锅炉属于目录第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中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应该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裁量等级3。项目地点:项目建设地点主要位于光禄镇草海工业园区内,涉及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与环境管控为姚安县产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不涉及饮用水源地,裁量等级1。建设进程:项目主体建设内容为生物质锅炉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检查及核查时设备已经建设完成并投入调试运行,为设备调试阶段,裁量等级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工程于2025年10月开始建设,截至12月10日调查时违法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该企业自2021年8月26日成立以来,未受到过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本次为第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该公司建设区域位于姚安县光禄镇草海工业园区,属于县域行政区域内,未引发集访(5人以上)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曝光报道,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在2025年12月10日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后要求企业立即停止新建生物质锅炉的建设和使用,但在2025年12月25日复查时公司生物质锅炉仍然在使用,属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公司按照要求提供材料协助调查,属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项目建设选址符合项目建设要求,项目建设内容简单,对环境影响较小,但在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后未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停止建设(生产)继续使用生物质锅炉,属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持续扩大,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玫瑰花(鲜切花)无土栽培属于门类A第1大类(农业)第14项(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中花卉种植,为农业,代码A0143。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年)》,属于农、林、牧、渔业,依据公司提供利润表2025年营业收入为2874.92万元,属于中型企业,裁量等级0。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经查询云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平台,该项目位于光禄镇草海工业园区,属于姚安县产业集中区重点管控单元(ZH53232520001)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取值0.4。
综上,经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第一联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