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南罚〔2026〕2号
南华县鑫地种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4MAC3M9FT97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雨露乡罗文村委会罗文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范信国
2025年11月12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你公司猪粪棚内堆存约1-2吨左右固体猪粪,未按照环评要求及时收集装袋处置,堆存场所围挡破损、不全,其中有部分固体猪粪未及时入猪粪棚散落在猪粪棚外路边及泥土地面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12日南华县鑫地种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营业情况;
2.2025年11月12日南华县鑫地种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范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为范某某;
3.2025年11月12日南华县鑫地种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现场负责人赵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现场负责人情况;
4.2025年11月12日南华县鑫地种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南华县雨露乡罗文猪场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8页,证明违法主体向雨露乡人民政府租赁养殖场项目开展实际养殖活动;
5.2025年11月12日南华县鑫地种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罗文村小箐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1份3页,证明违法主体消纳地基本情况;
6.2025年11月12日南华县鑫地种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医疗废物处置合同复印件1份5页,证明违法主体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7.2025年11月12日南华县鑫地种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养殖规模;
8.2025年11月12日南华县鑫地种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南华县鑫地种养殖有限公司2025年8-10月份工资明细表1份4页,证明违法主体规模情况;
9.2025年11月14日雨露乡人民政府提供的《南华县易地搬迁农户雨露乡产业扶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15页,证明出租方项目环评编制情况;
10.2025年11月14日雨露乡人民政府提供的《南华县易地搬迁农户雨露乡产业扶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10页,证明出租方环评验收情况;
11.2025年11月14日雨露乡人民政府提供的《南华县环境保护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南环审〔2019〕6号复印件1份6页,证明出租方环评审批情况;
12.2025年11月14日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证明南华县鑫地种养殖有限公司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相关事实;
13.2025年11月12日范某某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2025年11月14日赵某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南华县鑫地种养殖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相关事实。
你公司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6年2月6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南罚告字〔2026〕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该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养殖规模: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裁量等级5;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南华县鑫地种养殖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7人,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年)》,属于农、林、牧、渔业行业,中型企业,裁量等级0。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经查询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南华县鑫地种养殖有限公司所处区域为南华县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4。
综上,经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