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环楚市罚〔2026〕5号
楚雄福源贝安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全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QEK6G1B
地址:楚雄高新区永安路325号福源汇都3幢C-2-3至C-2-6
2025年11月26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活动。
2025年11月26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楚雄福源贝安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营业,公司2楼现有诊疗拍片机房2间,分别放置1台口腔CBCT,型号:PHT-35LHSX,设备编号:MG05284;1台医用牙科X射线机(牙片机),型号:RAY68(M),设备编号:069—008035。你公司自2023年1月开始使用2台射线装置,截至2025年10月停用,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已停用2台射线装置,未能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你公司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口腔CT和牙科X射线设备开展诊疗活动,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属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2025年12月4日楚雄福源贝安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违法主体为楚雄福源贝安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2. 2025年11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楚雄福源贝安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护士长周某某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2月4日护士茶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楚雄福源贝安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提供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医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环境监测报告复印件、拍片收费凭证等证据,证明楚雄福源贝安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2023年1月至2025年10月期间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
3.2025年11月26日执法人员拍摄的楚雄福源贝安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口腔CT和牙科X射线机房照片,提取的医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环境监测报告复印件,楚雄彝族自治州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楚雄福源贝安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口腔CT和牙科X射线设备工作场所有防护措施;
4.2025年12月4日楚雄福源贝安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提供的口腔CT、牙科X射线拍片收费凭证、收费明细汇总表等证据,证明楚雄福源贝安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2023年1月至2025年10月期间使用口腔CT和牙科X射线拍片违法所得合计1540元,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6.2025年12月15日楚雄福源贝安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提供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明楚雄福源贝安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2025年12月11日取得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发放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云环辐证〔E0278〕,有效期至2030年12月10日,核准使用Ⅲ类射线装置,楚雄福源贝安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环境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6年2月6日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2026〕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2026〕3号)、《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放射源种类: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办法的公告》(公告 2006年 第26号)射线装置分类表明确,医用X射线CT机属于Ⅲ类射线装置,楚雄福源贝安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的口腔CT和牙科X射线属于Ⅲ类射线装置,裁量等级1;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分类:楚雄福源贝安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口腔CT和牙科X射线不属于非密封放射源,此项不纳入裁量;楚雄福源贝安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裁量等级3;楚雄福源贝安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工作场所防护情况:有防护措施的,裁量等级1;楚雄福源贝安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的,裁量等级5;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楚雄福源贝安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口腔CT和牙科X射线机均于2025年10月8日停用,2025年12月11日取得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发放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云环辐证〔E0278〕,有效期至2030年12月10日,核准使用Ⅲ类射线装置,楚雄福源贝安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环境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属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现场检查时,楚雄福源贝安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主动提供调取的证据材料、回答询问、说明有关情况,属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2025年11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时,楚雄福源贝安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已停止违法行为,但前期无许可证使用口腔CT和牙科X射线设备开展诊疗活动的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楚雄福源贝安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属其他未列明行业,2024年营业额42万元,现有在岗员工7人,属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经查询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违法行为发生地位于重点管控单元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取值0.4。
X=N+(M-N)×〔(A-1)/4〕×(0.5+B)×C
X=1+(10-1)×〔(3.2-1)/4〕×(0.5-0.4375)×0.4
X=1.12375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规定,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对楚雄福源贝安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按照楚雄福源贝安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口腔CT和牙科X射线拍片收费标准,你公司2023年1月至2025年10月期间使用口腔CT和牙科X射线拍片违法所得合计1540元。
综上,经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伍佰肆拾元整(¥1,540.00);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以上两项,共计壹万贰仟伍佰肆拾元整(¥1254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