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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姚罚〔2026〕1号

  • 1153230001516792XM/2026-00086
  • 2026-01-14 11:22:09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楚环罚〔20261


姚安康盛口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5MAEEGA341B

法定代表人熊琴

地址:姚安县栋川镇东片区荷城福苑一期5-8-01

20251022,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姚安县栋川镇东片区荷城福苑一期5-8-01的口腔诊所使用1台天杰牌微型牙科X射线机用于牙科诊断,诊所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未开展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经查实,设备自20256月开始使用,截至1028日共拍摄89片次,检查费用为20/人次,使用微型牙科X射线机诊断不单独拍照收取费用,查询缴费单据情况未开展单独收费。同时,因公司诊所场地、人员资质等条件限制,诊所暂不具备建设专业的场所开展微型牙科X射线机用于牙科诊断的条件,诊所已经停止使用微型牙科X射线机,同时也不计划再使用类似诊断设备。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1028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证明该公司诊所存在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实;

2.20251028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共8页,证明该公司诊所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实;

3.20251028日姚安康盛口腔有限公司店长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对诊所调查相关情况

4.20251028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共1页,证明向公司提取相关书证材料情况;

5.20251028日姚安康盛口腔有限公司店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

6.20251028日姚安康盛口腔有限公司店长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7.20251028日姚安康盛口腔有限公司店长提供的现场负责人(店长)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情况;

8.20251028日姚安康盛口腔有限公司店长提供的《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公司诊所备案手续情况;

9.20251028日姚安康盛口腔有限公司店长提供的《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合同书》复印件1份共4页,证明公司诊所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10.20251028日姚安康盛口腔有限公司店长提供的《河南安星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凭证及相关资质》复印件1份共4页,证明公司诊所微型牙科X射线机及配套设备购买情况;

11.20251028日姚安康盛口腔有限公司店长提供的《购买设备装箱清单》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公司诊所购买设备组成要件相关情况;

12.20251028日姚安康盛口腔有限公司店长提供的《CR操作与拍摄指引(数字口内影像板扫描处理系统)》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公司诊所购买设备操作说明;

13.20251028日姚安康盛口腔有限公司店长提供的《微型牙科X射线机产品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共10页,证明公司诊所微型牙科X射线机设备使用说明;

14.20251030日姚安康盛口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调查相关情况;

15.20251030日姚安康盛口腔有限公司店长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对诊所调查相关情况;

16.20251030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共1页,证明向公司提取相关书证材料情况;

17.20251030日姚安康盛口腔有限公司店长提供的《康盛口腔门诊记录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复印件1份共15页,证明公司诊所就诊登记情况;

18.20251030日姚安康盛口腔有限公司店长提供的《患者李x诊所就诊处方、缴费微信截图》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就诊收费情况;

19.20251030日姚安康盛口腔有限公司店长提供的《患者刘x诊所就诊处方、缴费微信截图》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就诊收费情况;

20.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姚安分局出具的《姚安康盛口腔有限公司项目涉及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与环境管控详情》原件1份共5页,证明公司诊所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情况;

21.20251211日姚安康盛口腔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共1页,证明牙片机使用收费情况。

(一)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二)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责令改正文书送达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任清单”>的通知》(云环通〔2022158)《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规定,对公司诊所使用微型牙科X射线机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免予处罚,给予普法教育。

(二)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颁发)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放射源种类:依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66号),口腔(牙科)X射线装置包括口腔内X射线装置(牙片机)、口腔外X射线装置(含全景机和口腔CT机)属于类射线装置(医用射线装置),诊所使用的微型牙科X射线机属于类射线装置(医用射线装置),裁量等级1。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分类:依据《电离辐射及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因诊所未开展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操作量监测,无法进行工作场所分类,裁量等级不计入。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公司诊所于2025526日开始营业,使用微型牙科X射线机诊断虽然收20/人次,但不单独拍照,查询缴费单据情况未开展单独收费,属无违法所得,裁量等级1。工作场所防护情况:诊所未规范建设放射设备使用场所,使用牙科X射线拍摄设备在牙科治疗床,无防护措施,裁量等级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公司诊所于2025526日开始营业,牙片机设备自20256月开始使用,使用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该诊所2025314日成立以来,未受到过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本次为第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该公司诊所建设区域位于姚安县栋川镇,属县域行政区域内,未引发集访(5人以上)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曝光报道。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在20251028日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后,公司停止了微型牙科X射线机诊断使用,属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公司积极提供材料协助调查。属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在20251028日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后,公司停止了微型牙科X射线机诊断使用,在使用该微型牙科X射线机期间,未造成周边环境、人员的辐射环境事件,属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该诊所属于私立牙科诊所,项目属于卫生和社会工作中门诊部(所),行业代码Q8425;公司成立于2025314日,至1030日员工3人,属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经查询云南省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平台,该项目位于栋川镇东片区,属于姚安县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ZH53232520002)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取值0.4

经裁量计算,拟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2025121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姚罚告〔2025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姚罚告〔20255号)及20251218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使用微型牙科X射线机用于牙科诊断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给予环保普法教育

2.对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第一联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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