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楚环罚字〔2022〕1号
楚雄州锦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693070932M
地址:楚雄市开发区二手车交易市场
法定代表人:金洪波
楚雄州锦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
你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环检车辆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获利90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控视频资料和其他资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3月7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2〕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2〕1号)及2022年3月7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元(¥90);
(二)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第一联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日
(本决定书一式四份,被处罚单位、执行单位和代理银行各执一份,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