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5〕127号
云南超能电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出对《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年产660万千伏安时高性能储能动力电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根据技术评估意见,你公司提交的《报告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总体意见。项目位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苍岭镇苍岭工业园区黄草片区,总投资53700万元,环保投资862万元,占总投资1.6%。拟新建年产660万千伏安时高性能储能动力电池生产线2条,利用回收废旧塑料年产2400万只动力及储能电池外壳生产线1条,主要包括生产车间2栋、办公楼、附属用房、硫酸储罐区等,配套供排水等公用工程和相关环保设施。项目于2025年1月7日取得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确认的《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501-532301-04-01-699041。项目实施可能对声环境、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土壤环境等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上同意《报告书》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报告书》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要加强土方开挖、场地平整、材料运输装卸、堆场、内部道路修筑、施工车辆运输等施工活动扬尘的污染防治,采取洒水降尘、围挡、遮挡覆盖等措施减少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无组织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运营期铅蓄电池生产线熔铅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水膜除尘+滤筒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由高15米排气筒排放,组装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水膜除尘+滤筒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由高15米排气筒排放,2条铅粉制作生产线产生的废气分别经各自设置的集气罩收集+滤筒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由配套的2根高15米排气筒排放,2条内化成工序产生的废气分别经各自设置的酸雾收集净化装置处理后由配套的2根高15米排气筒排放,电池生产的有组织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硫酸雾排放浓度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中排放限值。电池塑料外壳生产线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RCO蓄热式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高15米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产生环节均位于生产车间内,经车间密闭、设备上方设置集气罩、负压收集等措施收集处理后排放。电池塑料外壳生产线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规定的无组织排放限值;铅酸蓄电池生产工段无组织颗粒物、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非甲烷总烃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6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值和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引至餐厅所在楼顶排放,油烟排放浓度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你公司要做好环保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要加强无组织污染物的监控,进一步优化无组织污染物治理,确保无组织污染物稳定达到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项目1#生产车间设置3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2#生产车间设置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建议你公司应向当地人民政府、规划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卫生防护距离设置情况及现状,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再规划建设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点。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生活污水经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营运期采用“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制,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处理规模为11立方米/日的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城市绿化标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及道路洒水降尘。设备冷却定期排水、纯水制备浓水、设备及地坪冲洗废水、内化成冷却废水、酸雾净化废水、水膜除尘废水、洗浴洗衣废水等经收集后排入采用“pH调节控制+混凝沉淀+斜板过滤”处理工艺,处理规模为150立方米/日的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工艺用水标准后回用于生产;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分批次经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你公司要进一步优化污水处理设施、初期雨水收集池和事故池的设计,确保初期雨水全部收集处理;确保发生事故时,事故废水能够全部收集不外排;要加强运营期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生产废水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认真落实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并加强厂内交通管理,确保项目各厂界噪声昼夜间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分区存放、综合利用、安全处置的要求。施工期建筑垃圾进行分选后可回收部分外售当地资源回收单位,不可回收的建筑垃圾统一由施工单位负责清运。运营期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熔铅渣、废铅膏、废电池、收集的铅尘、含铅淤泥、废旧劳保用品、含铅包装材料、废机油、废滤筒、废布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经分区分类暂存于危废贮存库,定期交由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置;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反渗透膜、废网筛及不熔物经分区分类暂存于一般固废贮存库,由相关单位回收处置;废包装物经暂存于一般固废贮存库后外售。食堂产生的油污、污泥统一收集后与生活垃圾一并由环卫部门处置。你公司要严格落实固体废物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要建立固体废物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实现固体废物处置可追溯、可查询。要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置。若固废及危险废物处置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认真落实《报告书》明确的分区防渗要求,严格按照相应防渗标准对重点防渗区、简单防渗区进行防渗处理。1#车间、2#车间、硫酸罐区、隔油池、化粪池、污水处理系统、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收集池及污水收集管道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中重点防渗要求进行建设,防渗层的防渗性能应等效于厚度≥6m,渗透系数≤1.0×10-7cm/s;危废贮存库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办公区、附属用房、门卫室、道路、停车场作为简单防渗区进行混凝土浇筑硬化。你公司要规范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定期监测地下水质变化情况,视水质监测结果进一步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发现水质异常须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意识,杜绝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切实加强安全意识,认真落实车间安全责任,进一步优化调整车间布局,科学合理布设硫酸罐区、生产区、成品区等区域,各区域之间设置必要的安全间隔,确保车间安全。要加强对硫酸储罐、管道及危险物质使用场所的的巡查,发现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时,须立即切断污染源,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严控影响时间和范围,减缓和消除泄漏物质对环境的影响。要认真落实环保设施施工、运行、停运及拆除等期间的安全责任,及时消除环保设施安全隐患,确保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安全,加强环保设施停运、拆除期间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要严格落实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及时优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生产安全。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着力提升环境风险事故处置应对能力,当发生环境风险事故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并及时对环境空气、地表水等进行监测监控,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环境污染,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七)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你公司要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申办排污许可证和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相衔接。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本项目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总量:铅及其化合物0.349吨/年、颗粒物0.513吨/年、硫酸雾1.903吨/年、非甲烷总烃1.698吨/年;无组织排放总量:铅及其化合物0.138吨/年、颗粒物0.213吨/年、硫酸雾1.159吨/年、非甲烷总烃8.492吨/年。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科普宣传,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报告书》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运营后及你公司在新、改、扩建项目时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办理完善相关手续。
六、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送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并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