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环大罚〔2025〕4号
大姚县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起荣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669568177XJ
地址:大姚县金碧镇李湾村委会阮屯村
2023年4月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利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
2023年4月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出水口COD、NH₃-N自动监测设备进水口与水质自动采样器管路断开,COD、NH₃-N自动监测设备取样管被分别插入装有不明成分水样的矿泉水瓶中。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提取了上述两瓶矿泉水瓶中的不明成分水样及COD、NH₃-N自动监测设备标准溶液送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检测。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在2023年4月4日11:30-16:10对你公司出水口间隔进行取样检测,共取样3次。2023年4月6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了监测报告,报告显示2023年4月4日11:30-16:10出水口3组水样的COD、NH₃-N监测值未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限值;接入COD自动监测设备挂瓶内的水样COD浓度为44mg/L,接入NH₃-N自动监测设备挂瓶内的水样NH₃-N浓度为0.20mg/L;COD标准溶液浓度为45mg/L,NH₃-N标准溶液浓度为4.56mg/L。经与2023年4月4日出水口COD、NH₃-N自动监测设备标液核查结果进行比对,出水口COD、NH₃-N自动监测设备准确度满足技术要求。
你公司的“吊瓶”行为干扰了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无法判定,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第(八)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的规定,构成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的规定,你公司采用不明水样干扰在线监测设备的行为涉嫌犯罪。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于2023年4月19日将该案移送至大姚县公安局。
2024年6月4日,大姚县公安局以你公司、你公司王XX、孟XX涉嫌污染环境罪,向大姚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大姚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你公司及你公司王XX、孟XX涉嫌污染环境罪。大姚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及你公司王XX、孟XX不起诉,并于2025年4月2日以大检刑不诉〔2025〕13、14、15号《不起诉决定书》宣告不起诉。2025年4月16日,大姚县人民检察院向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发出《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大检刑行意〔2025〕7号),建议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你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3年4月7日大姚县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大姚县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证明你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及公司经营内容。
2.2023年4月7日大姚县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大姚县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起XX、被委托人王XX、在线监测负责人孟XX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起XX、被委托人王XX、在线监测负责人孟XX身份以及被授权人王XX接受案件调查等权利。
3.2023年4月7日大姚县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滇西南片区楚雄地区关于起XX、李XX等同志任命通知》和《关于孟XX等同志岗位调整的通知》,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起XX、厂长王XX、在线监测负责人孟XX等人在大姚县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职务。
4.2025年4月25日大姚县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大姚县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联网验收测试报告复印件,2022年、2023年大姚县污水处理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分析仪验收报告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出水口COD、NH₃-N自动监测设备已完成联网验收工作。
5.2023年4月7日大姚县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大姚县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管理制度和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维护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证明你公司管理人员和在线监测负责人应当遵守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
6.2023年4月7日大姚县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大姚县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2023年4月4日出水口日报表和历史数据,证明当日在线数据无超标情况。
7.2023年4月6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大环监字【2023】第10号),证明你公司监测时段出水口COD、NH₃-N未出现超标情况。
8.2025年4月25日大姚县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大姚县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2022年、2023年人员花名册,证明你公司从业人员人数和企业规模。
9.2023年4月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4月4日大姚县污水处理厂厂长王XX和在线监测负责人孟XX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4月4日出水口COD、NH₃-N自动监测设备进水口与水质自动采样器管路断开,COD、NH₃-N自动监测设备取样管被分别插入矿泉水瓶装的不明成分水样。
10.2025年4月25日大姚县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大姚县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排污许可变更、延续情况,废水排放标准情况。
11.2025年4月25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出具的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截图,证明你公司所在地位于生态环境分区重点管控单元。
12.2023年4月19日大姚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出具的受案回执,证明该案件于2023年4月19日移送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行政处罚中止调查。
13.2025年4月16日大姚县人民检察院送达的大检刑不诉〔2025〕13、14、15号《不起诉决定书》,《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大检刑行意〔2025〕7号),证明大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你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行为不起诉,并建议生态环境部门对你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利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5年6月12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大不罚告〔2025〕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排放去向或区域:查阅《云南省水功能区规划(2014年修订版)》中的云南省长江水流域水功能区划(二级)登记表,大姚县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废水出水口排放去向为Ⅲ类水体,裁量等级3。废水类别:你公司处理的废水属于生活污水,裁量等级为1。排污超标状况:根据在线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未发现你公司超标排污的情节,裁量等级为1。行为情形:你公司属于利用其他方式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裁量等级为5。日排放量(水):2023年4月4日你公司出水口累计流量为6051.858m³,属于“1万吨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为1。项目环境管理情况:你公司项目有环评、有验收,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根据调查,你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时间不足1天,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次数:你公司利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2023年4月4日,2年内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过其他处罚,因此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此次环境违法行为引发的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因此裁量等级为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你公司自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停止挂瓶行为,属于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你公司在案件调查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所需材料,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因此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根据在线监测和手工监测,未发现超标排污情况,你公司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属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
经济承受度: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 号),大姚县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行业类别属于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中的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从业人员小于20人,属于微型企业,因此裁量等级为-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大姚县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属于生态环境分区重点管控单元,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大姚县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等级为0.4。
经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张丽琼 电 话:13769260899
地 址:大姚县龙祥路顺达苑西区东侧 邮政编码: 675000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