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环楚市罚〔2025〕12号
楚雄开发区车世界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经营者:安礼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00MA6KR9NL6N
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东瓜镇高新区丰胜路永安小区烧烤城大棚内1号
2025年3月27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商户(楚雄开发区车世界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商户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楚雄开发区车世界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2025年3月27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楚雄开发区车世界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设有喷漆房及打磨、抛光、钣金工作车间,但喷漆房长时间未更换活性炭,车辆打磨作业仅使用大棚隔断,未配备粉尘收集处理设施,所产生的异味影响周边环境,对周边人群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28日楚雄开发区车世界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安XX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本案违法主体为楚雄开发区车世界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
2.2025年3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3月27日对楚雄开发区车世界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经营者安XX、技术负责人高XX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现场照片3份等证据,证明楚雄开发区车世界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3.楚雄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及处理回复2份等证据,证明楚雄开发区车世界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异味影响周边环境,对周边人群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5年6月5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字〔2025〕12号)告知你商户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商户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商户收到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字〔2025〕12号)、《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违法事实:楚雄开发区车世界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已设有喷漆房及打磨、抛光、钣金工作车间,但喷漆房长时间未更换活性炭,车辆打磨作业仅使用大棚隔断,未配备粉尘收集处理设施,属已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使用的,裁量等级2;项目地点:楚雄开发区车世界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位于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东瓜镇高新区丰胜路永安小区烧烤城大棚内1号,属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裁量等级3;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2024年9月20日,楚雄开发区车世界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现场负责人(高茂平,为经营者安礼梅之丈夫)已经承诺,将于2024年12月底前将烤漆房及打磨、抛光、钣金工作车间进行搬迁,现场仅进行维修、保养等工作。执法人员也现场提出相关整改要求,但2025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对楚雄开发区车世界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商户仍未完成整改,且无合理理由,属故意拖延,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经济承受度:楚雄开发区车世界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属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经查询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违法行为发生地位于重点管控单元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取值0.4。
综上,经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商户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商户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商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