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武罚〔2025〕4号
禄劝正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MA7ELLPC19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屏山街道禄武路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丁厚禄
2025年3月25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
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9月30日你公司共有6份《机动车污染检验(测)报告》存在不同品牌、不同车型的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均为8345TUVW12348912的情况,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已承认使用OBD作弊器让OBD检测不合格车辆通过检测,从而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
经核查,上述6辆机动车均属于《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附录C(规范性附件)C.3.1“应对以下汽车进行OBD检查——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油车;——2013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汽油车;——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燃汽车;——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燃汽车;——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柴油车。不属于上述范围且配备OBD系统的汽车应进行OBD检查,但不进行结果判定。”规定中要求进行OBD检测的车辆。
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4.2.3.2“OBD诊断仪应连续获取、转换及显示车辆排放相关的数据和故障代码,按照标准规定的格式读取并自动传输。避免误读、漏读、更改及清除故障代码及相关信息等篡改检验结果行为。”和附录C(规范性附件)C.2.2检查流程a)“通过OBD诊断仪接口连接OBD诊断仪,OBD诊断仪应直接连接车辆OBD原接口,不得通过其他装置间接连接;”的规定,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7日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移送的案件调查材料,其中包含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现场勘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照片证据2份;禄劝正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编号222505110021)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机动车污染检验(测)报告复印件6份、仪器检定证书复印件2份及仪器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禄劝正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存在违规使用OBD作弊器让检测不合格的车辆通过检测并违法出具虚假车辆检测报告的行为。
2.2025年3月25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现场勘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禄劝正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公司所用地房产证(武房权证近字第04237号)复印件1份,证明禄劝正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违规使用OBD作弊器让检测不合格的车辆通过检测并违法出具虚假车辆检测报告的行为,且违法发生地位于武定县县域内,同时证明了该公司违法所得、员工数量与经济承受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5年4月11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武罚告字〔2025〕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武罚告字〔2025〕5号)及2025年4月18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进行如下裁量计算:
裁量系数A:违法事实:经查实你公司共使用OBD作弊器出具了6份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属于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10辆以下,裁量等级3。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你公司在知道使用OBD作弊器属于违法行为后自行销毁了OBD作弊器,并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要求后,你公司根据检测规范要求对检测人员进行了培训,杜绝使用OBD作弊器开展机动车检测,属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在执法调查过程中,你公司按照筛查名单积极收集整理提供检测报告,积极配合进行调查询问等,属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因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不具备条件整改,已出具的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难以追回重检,属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经济承受度: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机动车检验服务属于职业技术服务业里的检测服务业,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年)》,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工作人员有14名,2024年年收入约60万元人民币,属于小型企业,裁量等级-1。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武定县一般管控单元,裁量等级为0.1。
综上,经裁量计算,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贰拾元整(¥420.00);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壹仟元整(¥101,000.00)。
以上两项,共计壹拾万零壹仟肆佰贰拾元整(¥101,42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