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5〕68号
金航辰楚雄种猪养殖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的《年存栏2400头能繁母猪养殖基地改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根据技术评估意见,你单位提交的《报告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总体意见。拟建项目位于禄丰市仁兴镇大猪街社区仁兴村,总占地面积25840平方米。项目性质为改扩建,拟将现有1#猪舍、2#猪舍内部进行母猪养殖及繁育设施改造,通过以新带老措施,对原有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恶臭收集处理设施进行改造,新建隔油池、初期雨水收集池、沼气处理系统等,扩建完成后养殖规模为年存栏母猪2400头,年出栏猪仔54348头。公司原名称为禄丰鑫泽农牧发展有限公司,2021年4月完成了禄丰鑫泽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备案规模为年存栏生猪2000头/年,生猪出栏4680头/年,2021年6月名称变更为金航辰楚雄种猪养殖有限公司。2024年10月31日项目取得禄丰市投资促进和行政审批局出具的《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112-532331-04-05-485897,总投资16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2.8万元,占总投资的12.22%。根据《报告书》及技术评估结论,项目实施可能对声环境、大气环境、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等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须严格按照《报告书》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你单位要严格遵守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落实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及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规范、标准和要求。涉及耕地、水库、地下水、生产安全等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应按照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要求,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减少生态环境影响。
三、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须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扬尘采取洒水降尘、设置遮挡围挡、封闭运输等措施降低对环境空气的影响。运营期猪舍、堆粪棚、污水处理站等产生的恶臭采取及时清运、喷洒除臭剂等措施进行处理,厂界无组织硫化氢、氨气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新建项目二级标准限值,臭气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限值;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沼气经气水分离器脱水、脱硫剂脱硫处理、内燃式沼气火炬燃烧后尾气通过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中的NH3和H2S排放量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新改扩二级标准要求,沼气燃烧废气、柴油燃烧废气SO2、NO2、TSP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有组织及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小型”规模允许排放的浓度限值。环评建议项目区养殖猪舍和隔离舍(包含粪尿收集池)、污水处理站(包含出水暂存池、黑膜沼气池)为界设置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你单位应向当地人民政府、规划管理部门汇报卫生防护距离设置情况及现状,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再规划建设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点。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临时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项目自建处理规模为50立方米/日污水处理站,采用干清粪+粪尿收集池+固液分离+水解酸化池+黑膜沼气池+二级AO+芬顿反应池+终沉池+脱色+消毒+出水暂存池对产生的污(废)水进行处理。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污水处理站,猪尿液、猪粪固液分离废水、临产母猪淋浴废水、猪舍冲洗废水、车辆清洗废水、水帘降温废水、沼气脱水、污水处理站污泥固液分离液、堆肥渗滤液、食堂污水等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的旱地作物标准后暂存于出水暂存池,委托禄丰丰品循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用于农田灌溉;项目厂区内建设1座容积不小于1800立方米的暂存池储存污水处理站出水,根据农田灌溉需求及消纳地块承载力对水量进行调节;当污水处理站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进行污水处理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事故状态下污(废)水不外排;建设1座容积为130立方米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后用于周边农田灌溉。你单位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明确的分区防渗要求,严格按照相应防渗标准对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简单防渗区进行防渗处理;运营期要严格源头管控,加强污(废)水收集处理设施、设备及输水管道(罐车)等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营,杜绝污(废)水非正常排放;规范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定期监测地下水质变化情况,视水质监测结果进一步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消纳地块及消纳地块周边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的跟踪监测,根据消纳地块及周边环境变化情况合理调整灌溉水量及频次,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满足当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严格按照《报告书》确定的消纳地块消纳污水,污水处理及输送过程中不得随意泼洒、排放;消纳地块发生变动前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三)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机械的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优化施工方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措施来减缓影响,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噪声通过合理布局、设置封闭式厂房隔音、设备维修保养、减震降噪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规范处置。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分区存放、综合利用、分类处置措施。猪粪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先进行固液分离,在经过堆肥发酵后外售云南盛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有机肥生产基料;饲料残渣、化粪池污泥堆肥发酵后外售云南盛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有机肥生产基料;病死猪和分娩废物在项目区冷库内暂存,委托禄丰侨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清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废脱硫剂更换后由厂家回收;包装废弃物集中收集后可回收的出售给废品收购商,不可回收的和生活垃圾清运至项目区附近生活垃圾清运点;防疫废物集中收集后暂存于防疫废物暂存间,按照当地动物防疫部门管理要求进行处置;废机油、废油桶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资质单位定期处置;餐厨垃圾收集后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处置。固废利用处置率为100%。你单位须制定合理可行的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分区存放,及时清运养殖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减少恶臭气体的产生和排放。危险废物要严格执行台账登记制度和转移联单制度,确保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置,保证各类固废妥善处置。要加强固体废物堆存及运输管理,建立管理台账,不得随意泼洒、丢弃。若固废及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五)加强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和管理。认真落实环保设施施工、运行、停运及拆除等期间的安全责任,及时消除环保设施安全隐患,确保环保设施建设、运行安全,加强环保设施停运、拆除期间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意识,杜绝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项目建成后应编制应急预案,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全面提升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时,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严控污染物扩散,并及时消除环境污染影响。
四、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相衔接。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应依法开展排污许可登记,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用于周边农田灌溉。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率为100%。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科普宣传,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报告书》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运营后及你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时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办理完善相关手续。
八、你单位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送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并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