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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永罚字〔2025〕3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5-0427008
  • 2025-04-21 15:31:58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永罚字〔20253

 

云南绍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绍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MA7N48DA9X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永定镇麦拉工业园区

2025116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025116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执法人员到云南绍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公司未生产,原料仓及厂区堆有公分石、瓜子石、水洗砂等原料,覆盖砂石料的防尘网出现破损、覆盖不完全,部分原料超出原料仓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116日由你公司提供云南绍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1页,证明公司营业主体及公司经营内容;

2.2025116日由你公司提供的云南绍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XX)身份证复印件11页,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4.2025116日由你公司提供的云南绍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武XX)身份证复印件11页,证明生产负责人武XX身份信息;

5.2025116日由你公司提供的云南绍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公路沥青(彩色沥青)炒拌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节选)112页,证明云南绍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公路沥青(彩色沥青)炒拌料加工项目建设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及环保措施;

6.2025116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永环许准〔202210号)14页,证明项目环评批复情况;

7.2025116日由你公司提供的云南绍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13页,证明云南绍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排放污染物基本情况;

8.2025116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云南绍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3页、2025116日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武XX的调查询问笔录13页、2025116对公司生产负责人武XX调查询问笔录13页,2025116日现场照片证据3页,证明云南绍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覆盖砂石料的防尘网出现破损、覆盖不完全,部分原料超出原料仓露天堆存,属于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202528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永罚告字〔2025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限内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53号)、《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违法事实部分覆盖砂石料的防尘网出现破损、覆盖不完全,部分原料超出原料仓露天堆存,属于已采取防扬尘措施,但不能有效防治扬尘污染,裁量等级2;项目地点:该项目位于永仁县永定镇麦拉工业园区,属于环境空气二类功能区,裁量等级3;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2025210日向该公司送达楚环永责改字〔2025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20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时已整改完成,属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失,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经查询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云南绍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所处区域为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4

综上,经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