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楚环南罚字〔2025〕2号
南华县华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4MA6QFHRH07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龙川镇斗山社区(县医院背后)
法定代表人:朱晓宏
2024年11月2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
2024年11月2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省级交办核实线索调取了你公司涉及不同品牌、不同车型车辆检验报告CALID代码及CVN代码雷同的车辆(次)信息,现场提取91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经核实,91辆检测车辆均属于《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附录C(规范性附件)C.3.1“应对以下汽车进行OBD检查——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油车;——2013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汽油车;——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燃汽车;——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燃汽车;——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柴油车。不属于上述范围且配备OBD系统的汽车应进行OBD检查,但不进行结果判定。”规定的检测车辆。你公司在车辆检测过程中,通过默许使用OBD作弊器的方式帮助车辆通过排放检测并出具91份合格检验报告,机动车OBD检查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和CVN代码相同,均为8345TUVW12348912、625D5E5F。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南华华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
2.南华县华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3.南华县龙川镇海博汽车修理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修理厂的基本情况;
4.南华县龙川镇海博汽车修理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修理厂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5.南华县华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引车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引车员的基本情况;
6.2024年11月11日、2024年11月24日、2024年12月5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现场照片(图片)》3份5页,证明封存南华县龙川镇海博汽车修理厂温雄提供的OBDⅡ作弊器1台,南华县华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不同车型环保检测收费,使用OBD作弊器演示排放检验过程;
7.2024年11月24日、2024年12月5日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6页,证明南华华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相关事实;
8.2024年11月11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6页,2024年11月2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7页,2024年12月5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南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南华华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制止在OBD检查时使用作弊器行为,在不符合检测规范要求的情况下出具未真实反映车辆排放情况的检验报告;
9.不同品牌机动车91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1份182页,证明91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和CVN代码相同;
10.不同品牌机动车91份机动车检测费收据复印件1份31页,证明91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费共计6970元;
11.南华县华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职工名册复印件1份1页,证明南华县华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职工14人;
12.南华县华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22505110420)复印件1份1页,证明检验检测资质信息;
13.南华县华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节选复印件1份3页,证明南华县华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情况。
你公司通过OBD作弊器间接连接OBD诊断仪开展机动车检测,出具91份合格检验报告未能反映被检车辆真实情况的行为,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4.2.3.2“OBD诊断仪应连续获取、转换及显示车辆排放相关的数据和故障代码,按照标准规定的格式读取并自动传输。避免误读、漏读、更改及清除故障代码及相关信息等篡改检验结果行为。”和附录C(规范性附件)C.2.2检查流程a)“通过OBD诊断仪接口连接OBD诊断仪,OBD诊断仪应直接连接车辆OBD原接口,不得通过其他装置间接连接”的规定,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5年1月10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南罚告字〔2025〕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违法事实:出具虚假涉案车辆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91辆,裁量等级5;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检查发现问题后,已经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因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不具备条件整改,已出具的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已无法追回重检,属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经济承受度:对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你公司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4人,属于小型企业,裁量等级-1。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经查询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等级0.4。
综上,经裁量计算,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陆仟玖佰柒拾元整(¥6,970.00);
2.处罚款人民币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00)。
以上两项,共计壹拾贰万壹仟玖佰柒拾元整(¥121,97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