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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楚市罚字〔2025〕1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5-0319006
  • 2025-02-14 11:52:45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市20251

楚雄名园墙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MA6K88968B

地址:楚雄市东瓜镇桃园社区鱼坝村小组

法定代表人:周光艳

20241111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20241111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烟气排放情况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督办线索核实现场,经调阅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20241028日至20241111日,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脱硫塔废气排放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期间多次出现二氧化硫折算值小时均值及颗粒物折算值小时均值超标的情况(其中,202411813时,二氧化硫折算值小时均值最高至566.66mg/m32024111110颗粒物折算值小时均值最高至37.447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及《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GB 29620-2013)中二氧化硫150mg/m3,颗粒物30mg/m3的限值。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1125楚雄名园墙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厂长身份证楚雄名园墙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等证据,证明违法主体为楚雄名园墙材有限责任公司

2.202411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1111对楚雄名园墙材有限责任公司厂长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1115对楚雄名园墙材有限责任公司运维人员调查询问笔录1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3、楚雄名园墙材有限责任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测数据,运维台账等证据,证明楚雄名园墙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正常生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516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字〔2025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2025115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减轻或免于处罚

我局在对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已考虑你公司的配合调查情况、补救措施和经济承受度,已经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进行裁量,但你公司整改态度因调查未终结未予裁量。

经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复核,你公司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立即进行整改,经调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你公司已无超标情况,属立即改正。经我局审查,你公司不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针对你公司的整改情况,我局在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进行裁量时,予以裁量:改正态度裁量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楚市罚告字〔20251号)、《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如下:

裁量系数A超标因子:二氧化硫及颗粒物超标,2个,裁量等级3排放去向或区域(气):公司位于楚雄市东瓜镇桃园社区鱼坝村小组,属二类功能区(非工业区),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你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显示,该公司脱硫塔排口20241028日、1031日至1111日,共计13天均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属10天以上20天以下,裁量等级3;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污染物超标倍数: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十四条明确:排污超标状况存在多个污染因子超标的,以超标倍数最高的污染因子进行等级裁量。楚雄名园墙材有限责任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时段共有两个污染因子超标,其中颗粒物(烟尘)折算小时均值最高为37.447mg/m3,超标倍数为24.8%,二氧化硫折算小时均值最高566.666mg/m3超标倍数为277.78%,属于超标200%以上,裁量等级5;小时烟气流量: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十四条明确:小时烟气流量以超标当日在线小时烟气流量最高值认定,20241028日、1031日至1111日,楚雄名园墙材有限责任公司脱硫塔排口小时烟气流量最高值为53274.94m3/h,属1万标立以上10万标立以下,裁量等级3;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公司在执法人员现场指导后,主动开展整改措施,但超标期间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已排入大气,无法回收,属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经济承受度:对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你公司行业类别为黏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属于工业,2023年营业收入604.88万元,从业人员11人,属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经查询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违法行为发生地位于一般管控单元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取值0.1

综上,经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仟元整(¥103,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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