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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环禄罚字〔2025〕4号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 1153230001516792XM-/2025-0319004
  • 2025-02-14 11:49:36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楚环禄罚字〔20254

禄丰县锦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朝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095368739Y

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金山镇秀良村

20241128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0241128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核实线索调取了你公司涉及不同品牌、不同车型车辆检验报告CALID代码及CVN代码雷同的车辆(次)信息,现场提取48份车辆检测报告经核实,48辆检测车辆属于《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附录C(规范性附件)C.3.1“应对以下汽车进行OBD检查——20117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油车;——20137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汽油车;——20117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燃汽车;——20181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燃汽车;——201811日以后生产的柴油车。不属于上述范围且配备OBD系统的汽车应进行OBD检查,但不进行结果判定。规定的检测车辆。你公司在车辆检测过程中,通过使用OBD作弊器的方式帮助车辆通过排放检测并出具48份合格检验报告涉及2组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其中,代码3I1GK64593720853检测报告32份、代码6012767GHIJK569A检测报告16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禄丰县锦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建议批准的检验检测能力表(1份)证明违法责任主体为禄丰县锦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2.20241128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1129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124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1128日提取的OBD屏蔽器(物证)(2个)、20241128日现场照片、用车检验(测)报告(6份)证明禄丰县锦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使用OBD屏蔽装置使车辆通过排放检验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3.禄丰县锦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人员表、禄丰县锦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表证明禄丰县锦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

4.禄丰县锦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公示(1份)、禄丰县锦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使用OBD作弊器车辆检测收费台账(1份)证明公司违法所得共计3380元。

你公司通过OBD作弊器间接连接OBD诊断仪开展机动车检测,出具48份合格检验报告未能反映被检车辆真实情况的行为,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监测规范》HJ 1237-20214.2.3.2“OBD诊断仪应连续获取、转换及显示车辆排放相关的数据和故障代码,按照标准规定的格式读取并自动传输。避免误读、漏读、更改及清除故障代码及相关信息等篡改检验结果行为。以及附录C(规范性附件)OBD检查要求,检验机构应按照本附录规定进行OBD检查2.2检查流程通过OBD诊断仪接口连接OBD诊断仪,OBD诊断仪应直接连接车辆OBD原接口,不得通过其他装置间接连接;的规定,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局于2025110《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5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环罚告字〔20253号)及2025110《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进行如下裁量计算:

裁量系数A违法事实: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48辆,裁量等级5。两年内违法次数:2裁量等级2;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修正系数B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因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不具备条件整改,已出具的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已无法追回重检,属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C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对照云南省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违法行为发生地属于优先管控单元,裁量等级0.7

综上,经裁量计算,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叁佰捌拾元整¥3,380.00);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玖仟元整(¥129,000.00)。

以上两项,共计壹拾叁万贰仟叁佰捌拾元整¥132,38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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